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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中心河乡新立村煤矿二井“96、12、24”瓦斯爆炸重大伤亡事故

2009-03-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九时十分,七台河市中心河乡新立村煤矿二井(周桂峰个体井)74号层左五片平巷上山口处(距主井52米)发生一起瓦斯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当场死亡3人,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一、事故经过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左五片上山工作面出勤3人,有李爱祥、丁超峰、邹立文。早七时左右3人来到井口领灯入井,到左五片上山工作面。没有开动风机就开始打眼。左五片有两个工作面一个掘进面,一个宽断面上山(断面宽6米),间歇工作,工人打完三个炮眼,在打第四个炮眼时(打入0.3米),邹立文继续打眼,李爱祥去车场取车,丁超峰下到平巷,准备休息一会儿,就拿出烟,因无火就打开矿灯头短路点火,突然发生瓦斯爆炸,时间是九时十分。当时井下6个面作业计23人,翻车工立即向井口报告,井长崔仁轩一面组织抢险,一面派人求援,到十点矿务局救护大队赶到,发现左五片3名工人全部遇难,其余工人均安全升井。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左五片平巷和上山长期停风造成瓦斯积聚,工人违章利用灯电源短路取火吸烟引起瓦斯爆炸。

  (二)主要原因

  1、该矿井从干部到工人均未参加任何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干部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

  2、矿井没有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无技术人员,无作业规程,无专职的安、瓦检员、无通风工。

  3、没有各种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井下现场管理混乱,吸烟现象严重,各种电器设备均不防爆。

  4、该矿井虽然形成副井,但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地面无主扇,井下风机随意开停,无专职人员看管。

  5、资源审批部门没有严格把好审批关。

  三、事故调查组的几点建议

  1、矿山企业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矿山专业知识及相关的安全知识,提高法律观念和业务水平,促进煤矿的生产,认真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2、该矿井从现在起要全面停产整顿,制定出经过审批的整改措施及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整改,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该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体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矿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特殊专业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4、配齐技术人员、安瓦检员,编制出切实能指导安全生产的作业规程,杜绝无规程作业,盲目生产的现象再度发生。

  5、资源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好批矿和年检换证关,不具备办矿条件的坚决不批给资源和换证,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四、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吊销该矿非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该矿矿长周桂峰非法办矿,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检察机关受案调查。

  3、该矿井长崔仁轩,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检察机关受案调查。

  4、与本起事故相关人员,于贵福、刘金辉二人非法转让变卖中心河乡新立村资源证件,建议检察机关另案查处。

  5、市地矿局采矿许可管理部门,违背《黑龙江省集体、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违反七台河市政府办公室,一九九年第16号文件之规定,责令有关责任者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