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二时四十五分,七台河市无烟煤矿二井右五片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瓦斯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当场死亡4人,重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一、事故经过:
1996年11月18日16时,二井夜班的九名工人入井前参加班前会。接班井长李宝胜简单地安排了一下任务及注意事项,工人开始陆续入井。其中七名工人首先去左三片出货进行工作面的收尾工作,另两名放炮员在左三片休息了一会儿,就去右五片拱横川了。井长李宝胜因地面有事,约17时入井,随后返回左三片,在21时40分就升井了,在井上看见放炮员,左三片七名工人干到23时左右将余货出完,转到右五片,七名工人开始出货。约出了十车货,井上用矿车将工人饭盒送到,时间19日0时左右,工人开始吃饭。饭后,又继续出货,干到19日2时左右,两名放炮员又相继入井,来到右五片继续拱横川,到2时40分,工人孙佩新同戴宝华从工作面溜头向车场推重车,相隔2分钟左右,班长许延庆同工人戴明荣将第2个重车推出,工人黄志清同王景国、肖成在溜头处继续放货装车;两名放炮员王振主与马贺丰在第三个留煤眼处准备放炮。时至2时45分,孙佩新同戴宝华感到一股热浪冲出,随即将二人冲至主井约20米处,二人昏迷过去,清醒后,意识到发生事故了,立即打事故点。经过矿井及煤炭局救护队抢救,先后将3名重伤员送往医院治疗。四名遇难工人于19日14时全部升井。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局扇停风,造成瓦斯积聚,动力线放炮产生明火,引起瓦斯爆炸。
(二)主要原因
1、该矿十年无事故,从工人到干部产生麻痹大意思想,放松安全管理,从井口到煤矿没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委托经营后,井口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缺少专职的瓦检员,无专职的安检员,使“一炮三检”制度不能兑现。
3、该矿技术管理混乱,作业全过程有明显的错误存在,在审批上极为不严肃,没有认真把关。残采规程中,没有对横川通贯通制定出针对性措施。
4、通风管理混乱,井下风机无专人看管,风机随意开停。
5、劳动组织不合理,白、黑两班倒作业,夜班工作16小时,造成工人和值班井长长期处于疲劳状态下作业和指挥生产。
6、矿对井口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从井口到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不够,专业工种不能持证上岗,工人素质低。
三、事故调查组的几点意见
1、煤炭行业各级部门要以此事故为借鉴,真正树立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要经常组织开展具有实效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2、加强生产技术管理,井口要设专职技术人员,编制出切实能指导安全生产的作业规程,并且要认真贯彻落实,保证兑现,对于特殊性采煤要编制出相应的作业规程,制定有效的针对性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要严肃认真,把好审批关。
3、加强瓦斯管理,配齐专职通风、瓦检人员,健全并认真落实瓦检制度,严禁管理人员兼职专业工种。
4、调整劳动组织,严禁违反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现象再度发生。
5、煤矿及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要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指挥。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者处理意见
1、放炮员王振方违章在瓦斯积聚区内使用运输线放炮,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在事故中遇难,免予追究责任。
2、值班井长(安全井长)兼瓦检员李宝胜,现场违章指挥,并且没有认真地检查瓦斯,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值班井长职务处分,建议检察机关受案调查。
3、矿安检股长沙云怀,对井口存在的问题长期熟视无睹,并且培训工作不到位,负有监察不到位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行政井长张德友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行政井长职务处分。
5、矿长助理孙永佳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现岗位。
6、行政矿长关庆安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