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十八时五十分,七台河市鹿山煤矿劳动服务公司一井发生一起瓦斯爆炸重大伤亡事故,死亡四人,直接经济损失约二十万元。
一、事故经过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上午出故障的绞车修复,停产四天的矿井准备生产。中午班井口负责人郑长利在班前布置了左一路和右一路的生产任务,并强调了开工前必须先通风,待瓦斯检测不超限才能生产。
中午十一时,右一路工作面的班长韦加君、工人杨勇及当班瓦检员赵久付先下井,经通风和瓦斯检查后,开始打眼放炮。因井下是一台局扇供两头,所以十二时左右,左一路工作面的班长胡怀学与工人王洪江进入井下,瓦检员赵久付又到左一检测瓦斯,此时,郑长利也来到左一工作面,询问瓦斯情况,赵久付说“不超限”,郑长利说“左一路只能出余货,不能放炮,如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停产”。然后就升井去看绞车运行情况。
据幸存者杨勇提供,大约十八时五十分左右,他在右一路工作面处装车时,只听轰的一声响,他就马上往外跑,发现浓烟滚滚,意识到是发生了瓦斯爆炸了,在往外跑时先后遇见韦加君和赵久付。进入片盘口后,赵久付爬不动了,杨勇继续抓着铁轨向上拼命的爬,晕倒在水泵开关处。市煤炭局安监处矿山救护队入井后,将杨勇救出矿井,经抢救脱险;井下其余四名工人全部遇难。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由于该矿井没有形成通风系统,连续停风四天造成瓦斯积聚;未使用炮泥、放炮打筒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
(二)主要原因
1、该井通风系统管理混乱;
(1)地面无机械通风设施,矿井为未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的通风系统的独眼井,自然风。
2、放炮作业管理混乱。
3、井下电器设备严重失爆,“鸡爪子”、明接头随处可见。
4、井口无专职安检人员,井长忙于经营,而将矿井交给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的人员指挥生产,对工人违章作业,不能及时制止。
5、矿劳动服务公司,把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井,发包给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承包,对一片以下积聚瓦斯没有采取措施。
6、鹿山煤矿及集团公司的领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未落实,“安全第一”思想扎根不牢,特别是在改革方案未形成前,安全管理工作混乱。
7、市煤炭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对鹿山矿区的整顿工作力度不够,工作不到位,该停的井没停,该封的井没封。
三、调查组的几点建议
1、全市应结合“矿山安全法”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从领导做起,在各级矿井反复进入安全教育,做到以法管矿、以法办矿、以法治矿。
2、建议七台河市政府,应加大对小煤矿的整顿力度,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各类矿井,要坚决停、封,逐步实行联合、改造、发展的办矿道路。
3、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加强对各类煤矿的安全生产检查,对不具备起码安全条件的矿井坚决停、封。
4、加强对煤矿企业法人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入井工人的安全培训管理,杜绝“三违作业”。
5、建议事故井立即停产整顿,待联合、改造形成系统,经市有关部门的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6、建议市政府在全市煤炭行业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在国家五部委和省五部门对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之前,对全市小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
四、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郑长利受井长王祖深的聘用,负责该井的安全与生产工作,是该井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该矿井停风停产四天,瓦斯浓度严重超限情况下,恢复生产前不按规程要求排放瓦斯,违章指挥工作冒险作业,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建议检察机关受案调查。
2、井长王祖深是该井的承包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明知承包的矿井是独眼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开采,也不进行改造,违法强行开采,而且将该井重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交给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和资格的人进行管理,也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责任者,建议给予行政撤销井长职务处分、检察机关受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