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矿务局新建矿直属二小井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二时五十分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人,伤15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一、事故经过及抢救过程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零点班前,值班井长李百在调度会布置零点班工作时要求采煤场子注意安全。会后,211采煤队副队长刘立军安排工人尹作智、尹良民(放炮员)下井接班,并要求放炮时注意风筒。下井接班后,接4点班剩余的13米煤帮打眼放炮出了六车货。当放第二遍炮时(时间约2时50时左右),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李百当即向新建矿调度汇报,请示救护,矿调度立即向局调度、安监局调度等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矿有关领导立即赶赴到现场,3时许,局有关领导赶到现场,成立了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迅速调集全局救护队赶赴现场,下井救人及排放瓦斯,下午5时左右灾区全部解决。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采煤工作面采用局扇供风,放炮前断开风筒导致瓦斯积聚,放炮时火药打筒产生明火,引起瓦斯爆炸。
(二)事故的主要原因
1、局、矿主管全民小井的领导对采煤工作面采取非正规开采的严肃认识不足,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格控制和加强管理。
(1)该井采用非正规开采方式。
(2)决定非正规开采后,没有采取有效的加强通风、瓦斯、放炮等方面管理的措施。
2、井口通风、瓦斯管理混乱;采煤工作面煤尘大。
3、放炮管理混乱,没有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4、矿和井安全培训教育差,放炮员、瓦检员素质低。
5、技术管理薄弱,作业规程不落实。
三、主要教训及建议
(一)各级领导安全意识不强,思想麻痹,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不力。偏重于大井的安全,小井虽然也上了一些安全设施,但还存在一手软、一手硬的问题。
(二)培训教育差,职工队伍素质较低。对专业工种缺乏培训,致使无证上岗,不具备、瓦检员和放炮员的资格和水平。
(三)法制观念不强,纪律松驰,违章蛮干现象严重。
(四)现场管理水平低,有的干部缺乏责任感。
(五)对非正规开采的认识不足,缺乏严肃性。
根据这次事故教训,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矿务局要开展一次全局性安全大讨论,进一步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见的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方位抓好安全。
第二,坚持“三程一标”,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的安全法规,结合实际,逐条落实,保证作业过程中工人安全生产,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隐患不消除不生产。
第三,狠抓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强化干部和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四,要切实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工作。
第五,要坚持小井达标,对小井要和大井一样,舍得花钱,增加投入提高小井的抗灾能力。
四、对事故处理意见
(一)新建矿直属二井瓦检员王镇德,为事故当班瓦检员,无故在接班后两小时五十分钟未入井,造成井下瓦斯漏检,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行政开除工职,交检察机关立案处理。
(二)新建矿直属二井行政井长董裕岩,是该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该井放炮、通风、瓦斯、使用无证瓦检员等方面存在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三)新建矿直属二井机电副井长李百,为27日三班和28日一班值班井长,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新建矿主管小井副总工程师曲本录,对非正规开采缺乏细致地研究,在非正规开采后,没有保证作业规程中安全措施的落实,对这起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五)新建矿主管小井副矿长魏松山,对这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六)新建矿行政矿长李忠和,为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这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七)七台河矿务局主管小井副总工程师陈庆善,对采取非正规开采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审批作业规程时缺乏认真的研究,对这起事故负有技术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八)七台河矿务局副局长许长福,对非正规开采的小井重视不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