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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工业局煤炭公司六井“七•一”瓦斯爆炸事故

2009-03-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七时三十分,七台河市工业局煤炭公司六井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三人,重伤三人,轻伤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

  一、事故经过及抢救过程

  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市煤炭局集体煤矿管理处对该矿下达了停产整顿通知书,要求限期将五大系统内的二十八条隐患全部整改,经验收合格方能开工生产。下午六时左右,因夜班倒班无人生产,主扇停风。

  七月一日五时左右,白班带班班长陆亮带领三人入井,进入右八路,陆亮打开水泵抽水。七时许左八路三人,右九路三人和另外到左八路的一人都先后入井。因井下需材料,陆亮在7:30分升井运料,他刚上来,只听“轰”地一声闷响,接着,从主井内冲出一股黑烟,井上看主扇的张善友和陆亮知道不好了,可能是井下出事了,烟不往里走,风机不起作用。于是他们井上三人迅速入井,救出三人后,陆亮跑到市煤矿二井打电话报信,电话不通又坐煤矿车到市煤炭局集体煤矿管理处和安监处报信。张善友等人在井口继续入井进行抢救,救出三人。

  上午11时,井下遇难的二名工人和另外二名工人被运到井上,其中一名在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二、事故性质及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这起事故的性质是由于机电、通风、瓦斯管理混乱造成的重大瓦斯爆炸责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经技术鉴定组认定,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因井下停工,主扇停风,造成右九路掘进巷道内瓦斯积聚,煤电钻电缆线裸露处相间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二)主要原因:

  1、各级领导对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力,矿井在承包形式上“以包代管”,只包利润,不包企业安全投入,造成承包后只抓出煤,忽视安全问题,矿井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力。没有对该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只是作为高沼气管理;矿井通风、瓦斯、机电管理等问题长期没有督促解决。

  3、通风、瓦斯管理混乱。①违反安全规程规定,地面主扇和井下局扇随意停开;②井下局扇位置不合理,造成井下循环风;③井下密闭质量差,漏风严重;④矿井未进行瓦斯鉴定,对瓦斯认识不足,安了主扇后忽视瓦斯管理;⑤无通风瓦斯管理制度,无专职瓦检员,井下假检、漏检现象经常发生,矿井自5月15日起无瓦检记录,6月27日起无瓦检器瓦斯管理严重失控。

  4、机电设备管理混乱。井下机电设备均不防爆,交流接触器无护盖、明刀闸、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明火打点随处可见。

  5、生产技术管理混乱,无健全的“三程”、“五图”。从矿工到班长不懂采煤技术,掘面空顶作业,平巷缺少支柱,采煤面无上出口。作业规程制定不细,审批不严,贯彻不认真,作业规程不执行。

  6、安全管理混乱。全矿无专人管安全,没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职工素质低、岗前不培训,不懂起码的煤矿安全知识。井下吸烟现象经常发生。办矿单位的领导平时不下井,不检查,只是流于口头布置、书面通知,而实际安全工作没有纳入议事日程,对整改通知书没有进行落实。

  三、事故教训

  (一)这次事故说明抓好通风系统配套管理是搞好矿井安全生产的关键。配齐配足安检员、瓦检员,配齐配足安全仪器对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而提高各级领导及技术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素质,加强对工人安全培训是提高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落实,一线指挥失控,无专职安全矿长,工人有章不循,冒险蛮干,随意停开风机,不执行瓦检制度。

  (三)查处事故不力,没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该公司所属矿在4月份已发生过“透水”事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该矿虽然多次检查,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书,但都没有经过验收便开工生产。由于责任心不强,导致煤矿干部职工思想处于麻痹状态,存在侥幸心理。

  四、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思想观念,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克服“包而不管,管而不严,只管赚钱”的思想,纠正承包后忽视安全、忽视对职工安全教育的倾向,把安全工作真正从思想上落实,从现场管理上兑现。

  (二)加强对通风系统配套管理,不准随意停开风机,坚决执行《安全规程》,配齐专职瓦检员、安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严格执行瓦检制度,加强对瓦斯的管理。对临时停工地点瓦斯变化必须经常进行检查,掌握变化规律,发现瓦斯超限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理。

  (三)加强安全技术培训,特别是对瓦检员、放炮员、采掘班组长的培训工作。掌握通风瓦斯基本知识,提高技术业务素质,增强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能力。

  (四)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安检人员对查出的隐患,要以“三铁”精神坚决不放过,蹲点帮助整改。

  五、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1)高振成:市工业局煤炭公司六井矿长,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在这次事故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提交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张善友:市工业局煤炭公司六井副矿长,负责安全生产,但不懂煤矿安全技术,违章作业、任意停风、是这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姜玉林:市工业局煤炭公司经理,是该矿承包甲方的法人代表,承包合同“以包代管”,致使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刘永平:市工业局局长,是全局安全第一责任者,对煤矿长期存在的隐患整改措施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