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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中方县枇杷湾煤矿坑探井“8•28”瓦斯爆炸事故

2009-03-3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7年8月28日,怀化市中方县枇杷湾煤矿坑探井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6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

  一、事故概况

  ⒈事故发生单位:枇杷湾煤矿。

  ⒉事故发生时间:2007年8月28日9时。

  ⒊事故地点:枇杷湾煤矿坑探井+207m水平西翼煤上山。

  ⒋事故类别:瓦斯爆炸。

  ⒌事故伤亡情况: 3人死亡,6人失踪。

  ⒍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枇杷湾煤矿探矿权设立情况

  2005年4月,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中方县花桥镇枇杷湾煤矿等矿山探矿权出让计划。5月,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7月11日,张利安以94万元竞得中方县花桥镇枇杷湾煤矿探矿权。

  2005年7月20日,张利安委托湖南省地质勘查开发局四0七队(以下称“四0七队”)编制了《湖南省中方县花桥镇枇杷湾煤矿普查实施方案》。该方案设计钻探230m、槽探1000m3、坑探160m(平硐),坑探地点位于中方县花桥镇三洞溪村境内。8月30日,专家组对方案进行了评审,认为目标矿层产状平缓,采用坑探工程勘查的工作量过大,经济上不合理,建议考虑用地表钻探取代坑探施工。

  2005年11月20日,在竞得人张利安提交探矿权申请材料后,省国土资源厅颁发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确定探矿权人:张利安,勘查项目名称:湖南省中方县枇杷湾煤矿普查,探矿权人地址:湖南县中方县花桥镇,勘查面积1.33km2(89%的面积处于中方县花桥镇境内,11%的面积处于辰溪县长田湾乡、小龙门乡境内),勘查单位:四0七队。11月22日,省国土资源厅向张利安等探矿权人发出《探矿权人注意事项告知书》,告知取消坑探工作量。

  ㈡枇杷湾煤矿探矿权实施情况

  2005年11月下旬,张利安邀请张人美等人来到中方县花桥镇三洞溪村境内选择坑探点,发现1对废弃井筒(即原国有五一煤矿报废井)。经了解,该井存在纠纷,且被水淹,便放弃利用。继续走至辰溪县长田湾乡鸭儿塘村境内时,发现1处废弃平硐可以利用,当场决定在此处新建主斜井(距设计坑探平硐400m、批准勘查边界线78m)进行坑探。

  选定坑探点后,探矿权人张利安约张人美合伙探矿,总股本300万元,张利安占60%,张人美占40%。张利安为探矿权人,负责对外协调;张人美任副矿长兼会计,协助矿长工作;聘请张仕祥任矿长,负责普查坑探井安全生产工作。随后,张利安等人在选定的坑探点做开工各项准备工作。2007年6月,改聘陈毛利任矿长,张仕祥任带班长、禹玉素任带班长。

  2005年11月28日,张利安向辰溪县电力部门提交了申请用电报告。辰溪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提供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中方县国土资源局向中方县电力公司要求给探矿权人通电的函等资料,批准同意供电。12月21日,辰溪县瓦屋山供电站(现为中伙铺供电所)为枇杷湾煤矿坑探井接通了电源。至事故发生,辰溪县电力部门一直向枇杷湾煤矿坑探井正常供电。

  2005年12月,张利安到中方县公安局申请购买火工产品,因枇杷湾煤矿坑探井建在辰溪县境内,被拒绝。张利安又向辰溪县公安局申请购买火工产品。辰溪县公安局经实地勘查后,向枇杷湾煤矿颁发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2006年9月15日至2007年5月30日,枇杷湾煤矿分4次购买了炸药2160kg,雷管4500发。

  2005年12月13日,枇杷湾煤矿坑探井正式开工。张利安通过向中方县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缴纳税费,取得准销准运证,将枇杷湾煤矿坑探井非法采矿生产的原煤运往外地。仅2007年7月5日至8月17日,枇杷湾煤矿外销原煤44车。

  2006年3月28日,枇杷湾煤矿委托四0七队开展勘查区普查。委托协议规定坑探由枇杷湾煤矿另聘请具资质单位施工,四0七队只负责坑探编录。4月26日,四0七队向中方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工情况报告单》。至8月22日,四0七队完成除坑探编录外的地质测量、钻探、槽探等野外勘查工作。

  ㈢枇杷湾煤矿坑探井基本情况

  枇杷湾煤矿坑探井位于辰溪县长田湾乡境内,处于泸阳勘探区花桥井田北侧外围,含煤地层为三叠系上统~侏罗系下统小江口组中段,只6煤层可采。6煤层厚0~2.56m,平均0.85m,倾角30~35º,结构较复杂,厚度变化大,属较不稳定煤层。井巷揭露煤层以后,没有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同矿区相邻矿井均为低瓦斯矿井,煤尘无爆炸危险,煤层无自燃发火倾向。

  坑探井采用斜井开拓。主井为斜井,井口标高+241.27m,风井为原报废平硐。至事故发生,掘进巷道450 m,主斜井己开拓至+174m标高,形成了+207m水平西翼生产系统,沿西翼1号和2号煤上山分别布置了煤平巷掘进工作面。煤巷掘进采用煤电钻打眼、爆破落煤、木棚支护。

  2007年7月20日前,坑探井采用自然通风。7月20日,主斜井与风井贯通,风井口安装了一台5.5 KW轴流式通风机,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由主斜井进风、凤井回风。建井以来没有测定过矿井风量。坑探井采用单回路供电。10KV电源取自辰溪县瓦屋山供电所,配1台S9-100/10/0.4KV变压器向地面和井下供电,备用1台100KW柴油发电机。井下供电和风井抽风机均由1台NM10-250/330型断路器控制。坑探井没有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坑探井采用两班制作业,早班:8时~16时,中班:16时~24时,0时~8时无人作业,井下停电停风,风井主风机停止运转。

  ㈣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枇杷湾煤矿坑探井+207m水平西翼煤上山。+207m水平西石门揭煤后沿煤向西掘进运输平巷。从运输平巷开门,分别掘进了1号和2号煤上山。其中1号煤上山掘进30m后,遇煤层变薄停掘,后退6m从右帮开门掘进平巷20m,2号煤上山掘进20m后,后退4m从右帮开门掘进平巷4m。煤巷掘进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在+207m水平西翼石门安装1台5.5KW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号和2号煤上山的煤平巷掘进工作面供风。供风风筒直径200mm,为彩条布制作。

  三、枇杷湾煤矿坑探井监管情况

  ㈠枇杷湾煤矿坑探工程未经批准期间监管情况

  2005年12月21日至2007年4月13日,中方县国土资源局先后7次对枇杷湾煤矿坑探井进行现场检查,对该井存在的擅自改变勘探方式、未按批准方案施工等行为,下达了停止施工通知。

  2005年12月26日,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向中方县国土资源局去函,指出花桥镇枇杷湾煤矿有违规探矿行为,要求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查处。中方县国土资源局向枇杷湾煤矿坑探井下达了停止施工通知。

  2005年12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就群众举报“枇杷湾煤矿非法以探代采、跨红线作业”问题,转中方县国土资源局处理。2006年2月24日,中方县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汇报,说明“该矿的地面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均在辰溪县境内,并已按四0七队实施方案施工;探矿权人为避免损坏良田,将原探硐设计方案稍作调整,洞口开在辰溪县境内;通过现场核实,洞口超出原红线10m,现已见煤;我局己在现场以口头及文字形式通知当事人停工”。

  2006年8月7日,中方县白洋坪煤矿违规硐探发生死亡3人事故后,中方县人民政府于9月24日用封条原地封存了枇杷湾煤矿坑探井地面设备。2007年元月,张利安自行启封,恢复了施工。

  2006年12月6日,中方县国土资源局初审枇杷湾煤矿普查项目年度报告时,签署了“该项目能按设计方案施工,完成最低勘探投入,同意上报年检。”意见。怀化市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年检合格意见,枇杷湾煤矿普查项目通过了年检。

  ㈡枇杷湾煤矿普查坑探工程批准情况

  2006年9月24日,中方县人民政府关闭全县所有煤矿坑探井后,煤矿探矿权人多次聚众闹事和集体上访。为此,中方县人民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请示,请求妥善解决中方县9家被封坑探井存在的问题,建议保留现有部分坑探工作量。2006年12月13日,省国土资源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复函,原则同意煤矿探矿权人实施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的坑探工程,但必须重新编制坑探设计,坑探工程必须由具有勘查工程施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施工,探矿权人不得自行组织人员施工。

  2007年4月12日,省国土资源厅向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复函,原则同意煤矿探矿权人按照申请登记时经专家审查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剩余坑探工作量,但必须进一步完善坑探设计,设计必须经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坑探设计和施工应当有安全措施,工程应当聘请具有勘查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2007年5月7日,枇杷湾煤矿申请恢复坑探工程,中方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中方县政府、怀化市国土资源局等均签字同意上报。5月11日,受枇杷湾煤矿探矿权人委托,四0七队编制了《中方县枇杷湾煤矿硐探设计》。设计在中方县花桥镇三洞溪村境内沿0勘探线布置坑探工程1处,硐探设计为平硐开拓,设计长度160m。5月18日,申请恢复坑探工程相关资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根据中方县政府2007年5月24日部门协调会议精神,中方县安监局与枇杷湾煤矿签定了《责任状》,要求枇杷湾煤矿严格按中方县国土资源局的监管要求施工,严格执行坑探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和《煤矿安全规程》。2007年6月,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与枇杷湾煤矿签定了《探矿工程施工管理责任状》,要求枇杷湾煤矿接受中方县国土资源局的监督和管理。

  ㈢枇杷湾煤矿普查坑探工程批准后监管情况

  枇杷湾煤矿普查坑探工程批准后,探矿权人张利安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仍在原坑探井继续非法采矿。2007年5月29日,中方县国土资源局检查枇杷湾煤矿坑探井,发现“未按省厅备案施工,且通风不良”。要求暂停施工,建议加强机械通风,暴雨季节需停止施工。7月23日,中方县国土资源局检查枇杷湾煤矿坑探井,发现“未按省厅备案施工,多掌子面采煤,通风设备过小,达不到标准”。下达了“停止采煤行动,加强通风建设”的整改意见。从2007年5月24日起,中方县国土资源局每月向枇杷湾煤矿坑探井电话告知,要求“雨季来临,请及时停工,注意安全。”

  7月6日至13日,中方县安监局对全县矿山资源勘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坑探井普遍存在“在建井巷工程超出坑探设计内容、有的已形成采煤工作面、施工单位无资质、安全状况差”等问题,并以中方县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对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要求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土资源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制定安全监管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四、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07年8月28日早班,枇杷湾煤矿坑探井共9人下井,其中+207m水平西翼1号和2号上山煤平巷掘进各4人,由张仕祥带班并兼任瓦斯检查员。地面安排推车挂钩工1人、绞车司机1人。

  8时,张仕祥恢复了于0时停止的井下供电和矿井通风后,带领8名作业人员下井。9时,+207m水平西翼1号和2号上山煤平巷掘进工作面己打好炮眼,装药连线完毕,用废雷管脚线明接充当放炮母线,所有作业人员撤至1号煤上山开门处。当大工邓庆利启动爆破器放炮时,发生了瓦斯爆炸。

  10时,地面绞车司机李新云、推车工肖文华发觉当班作业情况不正常、放炮声与往日不一样,且风井出了一阵子黑烟,没有煤炭运出,正在纳闷。另一班的带班长禹玉素来到主井口,也发现情况不正常,便下井察看原因。禹玉素下井后发现+207m水平西运输巷多处垮落,闻到一股烧焦气味,意识到出事了,迅速返回+207m车场打电话向地面报告。矿长陈毛利立即组织人员下井察看,发现巷道垮塌,9 名作业人员被困井下,抢救难度极大,便升井逃匿。在逃匿途中,陈毛利于13时打电话向张利安进行了汇报。张利安闻讯后托人向中方县花桥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

  中方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政府主要领导立即率相关部门负责人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成立了以县长黄黔元任指挥长的事故救援指挥部。

  抢救人员恢复了+207m水平通风系统,修通被毁巷道60m,严重冒落区7处。 9月4日22时,在+207m水平西翼1号煤上山开门交叉口发现4名遇难矿工(其中3人在一起,另1人被埋在前面冒顶处,仅露出1条腿)。抢救人员刚运出3名矿工,该交叉口冒落处巷道发生大面积垮塌,险些扩大事故。由于事故现场条件复杂,抢救施工十分困难,经专家下井勘察论证,分析认定井下失踪人员已无生存可能,在现有条件下继续实施抢救,会危及抢救人员生命安全。为了避免扩大事故,抢救指挥部根据怀化市矿山救护队及湖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建议,决定于9月5日10时中止对井下6名遇难失踪人员搜救并封闭了坑口。至此,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在开展事故抢救的同时,怀化市和中方县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善后工作,矿区稳定。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详见附件3),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详见附件4)。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1.+207m水平西翼巷道处于6煤层之中,西翼1号和2号上山煤平巷掘进工作面共用1台5.5KW局部通风机供风,供风量严重不足。上一班停工停风,6煤层中涌出的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

  2.作业人员违章将废雷管脚线明接充当放炮母线,在回风流中启爆和躲炮,启爆电流导致放炮母线明接处产生火花,引爆积聚的瓦斯。

  ㈡事故间接原因

  1.枇杷湾煤矿违规坑探,以普查名义非法采矿。违反省国土资源厅取消坑探工程量告知要求,擅自进行坑探;违反坑探工程应当由具有勘查资质单位承担施工的规定,自行组织坑探施工。违反普查实施方案和硐探设计规定,越界易地坑探,形成生产系统并非法采矿。

  2.枇杷湾煤矿安全管理混乱。没有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没有编制作业规程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未经培训。没有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和瓦斯检查员。现场管理混乱。矿井随意停工停风,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作业期间和放炮前不检查瓦斯,违规在回风流中放炮。

  3.国土资源部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⑴中方县国土资源局对枇杷湾煤矿于2005年12月13日起越界易地开掘坑探井查处不力。没有依法申请吊销其《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及时提请政府关闭,直至2006年9月24日才由中方县人民政府临时封存地面设施、设备。辰溪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对在其境内开办的枇杷湾煤矿坑探井进行过监管。

  ⑵枇杷湾煤矿获准实施经批准的坑探工程后,中方县国土资源局对枇杷湾煤矿不按设计方案施工、自行组织坑探、越界易地坑探并非法采矿和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只要求其停止采煤或暂停施工,没有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吊销《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提请政府关闭。整改意见中要求其“加强通风建设”和“雨季暂停施工”,事实上认可了枇杷湾煤矿越界易地所建坑探井合法地位。

  ⑶对枇杷湾煤矿普查项目年审把关不严。2006年12月6日,中方县国土资源局初审枇杷湾煤矿普查项目年度报告时,明知枇杷湾煤矿没有按普查实施方案施工,越界易地开掘坑探井,仍签署“该项目能按设计方案施工,完成最低勘探投入,同意上报年检。”

  4.有关部门对枇杷湾煤矿普查项目管理存在严重漏洞。辰溪县公安机关没有认真核实设计规定的坑探井位置和坑探工程量,违规向擅自易地开掘并非法采矿的坑探井供应火工产品;辰溪县电力部门没有认真核实设计规定的坑探井位置,违规向擅自易地开掘并非法采矿的坑探井供电;中方县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违规向不具备煤炭生产、销售资格的枇杷湾煤矿发放煤炭准销准运证。

  5.中方县人民政府对枇杷湾煤矿易地开掘并非法采矿的坑探井取缔不力。2006年9月24日关闭枇杷湾煤矿坑探井时,只组织封存地面设施、设备,没有按要求关闭到位。

  ㈢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七、防范措施

  ㈠怀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勘查监管力度,立即组织全面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未获批准实施坑探工程、违规开办坑探井的,一律依法吊销探矿权人《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关闭坑探工程;发现探矿权人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坑探工程,一证多井或以坑探名义非法采矿的,一律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吊销探矿权人《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关闭坑探工程;发现经批准的坑探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责令其停工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吊销探矿权人《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关闭坑探工程。

  ㈡依法获准实施坑探工程的探矿权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各项的规定,认真吸取“8•7”和“8•28”事故教训。坑探工程必须由具有勘查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严格按经批准的坑探设计组织施工。坑探工程施工前,必须制订完善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比照相关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擅自改变坑探设计、易地坑探和以采代探。

  ㈢怀化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大部门配合,建立矿产资源勘查齐抓共管责任制,完善电力、火工产品、煤炭销售审批制度。市、县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切实抓好矿产资源勘查的清理整顿和日常管理工作。

  ㈣加强煤矿探矿权项目招拍挂管理。对地质构造复杂、储量难以控制的矿区,慎重采用商业性探矿。编制和审批煤矿探矿权项目招拍挂计划时,必须结合地区现有煤矿实际,合理规划,确保煤矿整顿关闭目标的实现。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对现有煤矿探矿权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调研,对无法形成规模生产,转办采矿权后达不到国家规定生产能力的探矿权项目,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