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8日,辰溪县小龙门乡麻响堂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常德监察分局牵头,会同辰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了事故联合调查组,于2006年4月12日至5月17日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⒈事故发生时间:2006年4月8日7时30分。
⒉企业名称:辰溪县小龙门乡麻响堂煤矿。
⒊事故地点:+160m水平3#煤北大巷(沿煤大巷)1号上山。
⒋事故类别:瓦斯事故。
⒌事故伤亡情况:重伤4人。
⒍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矿井基本情况
麻响堂煤矿位于辰溪县城南直距22km,属辰溪县小龙门乡六地坨村管辖。该矿属乡镇集体企业,始建于1990年,中途停产,2002年恢复生产,核定生产能力1万吨/年。该矿为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采矿许可证编号为4300000520328,煤炭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181305043Y1G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湘)MA安许证字〔2005〕0318号,工商营业执照编号为4300001100492,矿长(瞿加正)安全资格证编号为安全资证湘煤安字第200406号。
井田含煤地层为上三叠统-下侏罗统小江口组,其总厚度平均为73.6m,含煤八层,自上而下分别命名为1#、2#、3#、4#上、4#下、5#、6#、7#煤层。矿井目前主采2#、3#煤层。2#煤层厚度0~1.8m,平均0.45m,顶板为砂质泥岩,底板为细粒砂岩;3#煤层厚度0~4.61m,平均1.6m,顶板为炭质页岩,底板为砂岩。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巷道式采煤法,现有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4个。矿井采用中央边界式通风,风井安装了2台YBF-№7.6型(配7.5kw电机)主要通风机。2006年4月12日实测矿井总进风量为375m3/min,总回风量为388m3/min。2004年瓦斯鉴定等级为低瓦斯,2005年5月经煤炭工业湖南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矿井煤层有自燃倾向性,煤尘有爆炸危险性。
矿井最大涌水量为5 m3/h,正常涌水量为0.5~3 m3/h,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矿井采用分级排水,第I级从+215m水平井底车场采用4KW潜水泵排至主斜井中部水仓,第Ⅱ级再用4KW潜水泵排出井口,使用φ50塑胶管做排水管。
矿井采用两级提升,主提升绞车型号为JT800/600型。采煤工作面采用人力拖篓拖煤的方式运输,各水平大巷、区段运输平巷采用人力推矿车运输。
矿井供电电源自中伙铺农电站10kv架空线至矿井地面变电所,降压至400v下井供电。自备75kw柴油发电机组作为矿井备用电源。
该矿井采用合伙经营方式,投资人瞿加正、瞿加良各占50%股份。瞿加正任矿长(兼法人代表),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矿全面工作;聘请欧自兴担任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井安全生产工作;聘请瞿加伟担任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井采掘生产工作;聘请辰溪县五一煤矿原总工程师易图思担任技术员,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及技术管理工作。该矿现有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瓦斯检查员2名、安全检查员2名、放炮员2名、井下电钳工2名、绞车司机4名。到事故前止,该矿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㈡事故地点概况
⒈瓦斯燃烧、爆炸地点
瓦斯燃烧、爆炸地点在+160m水平3#煤北大巷(沿煤大巷)1号上山(沿煤)掘进工作面天眼及正当头5m范围内。
+160m水平3#煤北大巷(沿煤大巷)1号上山掘进工作面于2006年3月中旬开工,到发生事故时止已经向上掘进35m。该上山掘进没有编制作业规程,实际断面为1.5m×1.5m,采用木材点柱支护,架固定母线放出班炮,放炮母线自2#煤北大巷与2号联络巷交叉处到掘进工作面均为裸体12#铁丝,采用5.5KW的局部通风机配φ150mm风筒供风。该上山掘进工作面自4月7日中班临时停工停风至4月8日中班,发生事故时仍然停工停风,没有人作业。该上山距离回风上山15m,距离2号联络巷19m。
⒉人员受伤地点
欧自兴、瞿加学、艾启平和满益善4人受伤地点在+160m水平2#煤北大巷与2号联络巷交叉处(2号联络巷风门外2米,当时风门已烂几天),此即欧自兴放炮和瞿加学、艾启平和满益善躲炮地点,距离2#煤北大巷掘进当头70米。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06年4月8日早班4时30分,瞿加学、艾启平和满益善三人一同下井,来到+160m水平2#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出渣。6时30分,安全副矿长(兼安全检查员和瓦斯检查员)欧自兴下井,按照先南后北的顺序检查各采掘工作面的安全情况,发现3#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存在哑炮(4月7日晚班留存),并准备进行处理。7时,+160m水平2#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还有一车渣未出,瞿加学、艾启平和满益善三人准备出完渣后再处理3#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的哑炮。欧自兴执意要立即处理哑炮,并前往3#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检查放炮母线及瓦斯。欧自兴检查完放炮母线和瓦斯,便招呼瞿加学、艾启平和满益善三人来到2号联络巷与2#煤北大巷交叉处。7时30分,欧自兴在2号联络巷与2#煤北大巷交叉处(距离2#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70m),用平时悬挂在该处的专门处理哑炮用的放炮器放炮。只见一团绿色火光一闪,紧接着一声响,强烈的冲击波顷刻间将躲避在2号联络与2#煤北大巷交叉处的欧自兴及瞿加学、艾启平、满益善冲倒并烧伤。除满益善外,其他3人的矿灯也被冲掉。
冲击波过后,欧自兴等4人立即自行撤离灾区出井,并告知井下发生事故情况。武明文得知井下发生事故,立即打电话向矿长瞿加正报告。瞿加正接到事故报告,立马赶到矿里,一面拨打辰溪县博爱医院的急救电话,一面安排一辆吉普车把伤者往博爱医院送,在小龙门乡中学附近与博爱医院的急救车相遇,便把伤者转移到救护车上,于10时到达博爱医院。现四名伤者正在治疗过程中。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㈠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㈡事故直接原因
⒈瓦斯积聚原因:3#煤北大巷1号上山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停风,导致工作面瓦斯积聚;由于是上山掘进,距离掘进当头5m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距离掘进当头5m以下的放炮母线(裸线)交接处附近瓦斯浓度略低于爆炸界限。
⒉火源:在向2#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的放炮母线通电放炮时,由于架设在3#煤北大巷1号上山内的放炮母线没有与通往2#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的放炮母线断开, 3#煤北大巷1号上山内的放炮母线绞接短路产生电火花,引起附近浓度低于爆炸界限的瓦斯燃烧,瓦斯燃烧的高温引起上部浓度达到爆炸界限的瓦斯产生爆炸。
㈢事故间接原因
⒈井下各采掘作业地点采用架固定母线(裸体)放炮,没有制定和采取安全措施。现场作业人员在采用重新放炮的方法处理2#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哑炮时,没有将与2#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放炮母线并联的3#煤北大巷1号上山内的放炮母线断开,且长距离采用裸体放炮母线放炮。
⒉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采用重新放炮的方法处理2#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哑炮时,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3#煤北大巷1号上山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停风,并没有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和按规定检查瓦斯。
⒊现场作业人员违反矿制定的《爆破工操作规程》“放炮距离,弯成45度,距离为100m,直巷隔200m”的规定,在距离当头仅70m的地方通电放炮。
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采用一日两班作业制,全矿只配备2名瓦斯检查员,安全副矿长兼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
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术素质差。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有关责任者的调查取证,本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㈠欧自兴,农民,麻响堂煤矿安全副矿长,兼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采用重新放炮的方法处理2#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哑炮时,没有将与2#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放炮母线并联的3#煤北大巷1号上山内的放炮母线断开;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没有按规定对临时停工停风的3#煤北大巷1号上山进行瓦斯检查;违反矿制定的《爆破工操作规程》“放炮距离,弯成45度,距离为100m,直巷隔200m”的规定,在距离当头仅70m的地方通电放炮。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比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副矿长职务并辞退。
㈡瞿加正,农民,麻响堂煤矿矿长,兼法人代表。未严格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临时停工地点停风、没有检查瓦斯和局部瓦斯积聚等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井下各采掘作业地点采用架固定母线放炮,没有组织制定安全措施;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1条的规定,建议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另案给予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㈠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放炮工操作规程规定的放炮距离放炮,采用架固定母线放炮时,必须制定和采取安全措施,及时切断与放炮母线相连的其他线路,严禁采用裸体导线作放炮母线;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㈡加强局部通风管理,防止瓦斯积聚。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禁止人员进入的警标,并在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每天至少检查1次瓦斯。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不能及时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㈢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技能;配备足够数量的特种作业人员,矿长、副矿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特种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