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矿务局城子河煤矿立井西一采区,设计能力为20万吨。现有一个采煤工作面,四个掘进工作面和机电、运输、通风三个生产辅助段队,整个采区由斜井向立井过渡。该采区瓦斯涌出量为13.77立方米/分,鉴定为高沼气矿井。这次事故发生在西一采区146采煤接续工作面。该工作面倾斜长度为200米,走向平均320米,采高为0.8~0.9米,倾角13~16度。
1985年10月6日7时30分,副井长李某某主持生产会议并布置任务:一是从20千瓦绞车处往煤仓口装运两台电机;二是对接平巷的两台溜子;三是爬工作面主机。同时安排机电段党支部书记带领5人去146工作面上巷接主机负荷线;维修队副队长全某某等8人到146工作面下巷铺平巷溜子。当班全井入井96人。进入146工作面48人,于9时入井,10时按分工开始工作。11时55分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6人,伤1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因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风门打开风流反向,工人在井下修理矿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生产管理混乱。表现在采煤工作面搬家,多工种作业无统一指挥,停电、停风频繁,机电检修无计划,排放瓦斯无措施,瓦检员提前升井。
3、通风管理漏洞多,设施不完善。废旧大巷未设永久密闭,瓦斯窝子未能得到及时消除,风门只设一道,造成风流反向。
4、机电管理混乱,停电无措施,井下机电工人随意打开矿灯。
5、安全知识教育差,井下工作人员缺乏通风、救灾知识。
三、对事故资任考的处理
1986年2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黑政函(1986)17号文作了批复处理如下:
1、某矿务局局长陈某某,是矿务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矿长董某某,是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生产管理混乱,忽视安全,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副矿长刘某某,主抓全矿安全生产、通风管理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主井通风区区长孙某某,对通风工作管理不善,造成通风管理上的漏洞,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销通风区区长职务处分。
5、通风段段长郭某某,工作失职,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西一采区区长周某某,对该区生产管理混乱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西一采区副区长李某某,对停电、停风、瓦斯排放等措施使用和指挥不当,负有指挥失误责任。给予行政撤销副区长职务处分。
8、西一采区副区长刘某某,负责全区机电管理工作,负有业务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瓦检员张某某,提前脱岗,造成漏检,工作失职。给予降薪一级一年的处分。
10、采区机电段工人张某某和朱某某,擅自打开风门,造成风流倒向,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加强对干部和工人的安全知识教育,重点进行通风和机电等方面知识教育。
2、新工作面构成系统后,在设备安装前必须有机电、通风等方面措施报告,经批准,向工人贯彻后方可作业,并要在工作面配备瓦斯报警装置。
3、计划性停电时,必须提前写出停电报告,并切实制定好排放瓦斯措施。
4、加强通风瓦斯管理,掘进工作面未构成通风系统前,不得中途停工。
5、设备安装,多工种交叉作业时,必须有领导统一指挥,逐项安排好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