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为独眼井多头生产,某日,该矿地面 11 千瓦局扇停风,约 2小时后机电人员买来一台 5.5 千瓦的局扇并安装好,恢复了通风。16 名工人下井后,测量瓦斯浓度为 5.5%.矿工小王上井找矿长,说:“井下瓦斯太高,是不是等一等再下井。”矿长说: “你们先凑合着干一班,我马上派人再去买风机。”小王说:“这事人命关天,怎么能凑合呢,我可不敢下去。”矿长说:“你是领导还是我是领导,听我的,先下去干活,要不就扣你这个月的奖金。”小王只好下井工作。5 小时后,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包括小王在内的 16 名矿工全部遇难,直接经济损失 85 万元。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引发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或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见利忘义,置从业人员生死于不顾,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这种现象并不在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