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概况及经过
桃山煤矿原设计能力为75万吨,改造后,年生产能力达105万吨。
全矿共有五个采区,10个采煤工作面,22个掘进工作面。矿井通风系统为:集中入风分区排风,主扇总装机容量为1615KW,全矿井总入风量为每分钟13100立方米,总排风量为每分钟1435立方米,全矿井有效风量率为92%。矿井瓦斯等级为高沼气矿井,相对沼气涌出量为每吨34.7立方米,绝对涌出量为每分钟8.78立方米,煤尘爆炸指数为35%—40%,属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
发生事故的七采区,1990年3月未开始投产。全区共有一个采煤队,三个掘进队。采区通风方式属中央对角式通风,局部通风为三台局扇供三个掘进工作面。
1990年4月15日6时30分,皮带井的入井11号高压电缆出现短路故障,停电处理,6时40分将18号高压电缆投用。10时30分,18号高压电缆也发生短路故障,造成双回路高压电缆全部停电。停电后人员全部撤离。11时30分11号高压电缆修复,13时7分送电。13时22分,架线电机车进入七采区石门后,集电弓和架线接触产生电火引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二、 事故原因分析
l、直接原因:
由于两趟入井高压电缆相继短路,造成工作面停风停电瓦斯积聚,架线电机车启动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间接原因:
(1)机电管理混乱。接线头不符合操作规程的规定,两趟入井高压电缆不能单独担负井下全部负荷。
(2)运输管理混乱。没有按规程规定上齐全轨道绝缘装置,致使杂散电流进入到工作面。在与主运道相连的掘进面瓦斯尚未排放的情况下,七采区架线送电运输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3)生产管理混乱。故障处理缺乏统一指挥,组织管理混乱。专业系统之间不协调,分工过细。
(4)设计审查不认真,不严格。在工程布置上没有结合通风的合理性,煤仓的设置位置,掘进掌子等考虑。
三、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90年8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此次事故进行批复:
1、矿务局局长,是全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岗位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够,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矿务局副局长、安全监局长,对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法规贯彻不力,监督检查不严不细,造成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处理,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桃山矿矿长,是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岗位责任制贯彻不力,没有强调统一安排送电和排放瓦斯措施,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桃山矿总工程师,对采、掘、机、运、通五大系统缺乏统筹安排,煤仓分布不合理,通风系统管理混乱,对这次事故负有技术管理不力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桃山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对机电管理不力,两趟电缆相继短路停电,致使工作面瓦斯积聚;在恢复送电过程中,没有考虑积聚,致使架线电机车启动产生电火,对这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撤销副总工程师职务处分,由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 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加强技术管理。严肃设计审查工作,把好设计审查关。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素质,要认真学好《煤矿安全规程》,提高安全意识。
3、加强机电设备和通风系统的管理,确保机电设备的完好率和井下供电的可靠性,严格瓦斯排放措施,按安全规程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