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的橱况及经过
1983年3月20日10时5分,位于贵州省的六盘水市水城特区,隶属于煤炭部贵州煤炭工业公司水城矿务局的木冲沟煤矿,发生瓦斯煤生爆炸事故,死亡84人(其中救护队员2人),烧伤19人(其中救护队员5人),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元。
该矿于1975年12月简易投产,设计能力产原煤90万吨,平峒开拓,可采煤总厚度13.52米,煤层倾角 8~10度,煤尘爆炸指数为29.49~39.48%,有自然发火倾向,属2—3类发火煤层,高沼气矿井,煤尘具有强爆炸性。
事故发生前,有一个采区三个工作面生产,两个补套采区正施工中,投产时未建永久供水、瓦斯抽放、灭火注浆等设施。3月20日上午,11号工作面运输机巷和切眼即将贯通,矿组织七个单位共96名职工,由矿领导带队,多工种平行作业,为在贯通后抢时间出煤作开采准备工作。上午7时40分,掘一区副区长周某某到11111工作面运输机巷迎头用三米钻杆向前打眼,钻到2.1米时穿透切眼左帮,经绕道切眼察看,见穿透位置在切眼迎头下部7米处正置一切风筒中部。这时切眼风筒距迎头四棚,通风处于正常状况。周观察后即转回运输机巷工作地点向班长布置工作,然后于8时30分离开工作面升井。9时30分左右,放第一茬掏槽眼炮时,将贯通口的棚子崩倒,切限迎头二节风筒向后滑落和脱节,并被崩落的煤压住,使切眼迎头处于无风状态,造成瓦斯积聚。
10时5分放第二茬炮时,因放炮火源引起了瓦斯爆炸,并引起一采区东部工作面区域四条盲巷内的煤尘和积存瓦斯参与爆炸。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二、 事故原因分析
1、11111工作面机巷和切眼贯通放炮时,没有检查贯通两侧的瓦斯,装药量过多,抵抗线小,放炮时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
2、煤尘大、盲巷多。据事故前的测尘记录,东部采区的煤尘浓度高达279毫克/米,这次瓦斯爆炸引起煤尘飞扬,又引发了煤尘爆炸。在这个采区的掘进工作面中有11111、11113和运煤上山三条巷道在停工后没有通风,瓦斯积聚浓度高达10%以上,仅打了栅栏未打密闭,形成了瓦斯窑,在切眼瓦斯爆炸后,这些盲巷积存的瓦斯参与爆炸,扩大了受灾面。
3、发生事故的采区,没有按规定编制正规设计报矿务局审批;11111工作面运输机巷施工,没有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不顾矿井生产能力的实际可能,不合理地增加产量,在未形成正常通风风流的危险情况下,集中大量人员,突击11111工作面的巷道掘进和投产准备工作。
4、地测人员已两次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巷道即将贯通,而有关部门和领导没有研究安全措施。
5、局部通风管理混乱。切眼迎头有两节风筒无故被摘,造成无风地段,迎头处于无风状态,积聚了瓦斯,为瓦斯爆炸埋下了隐患。
6、没有装备自救器,致使井下人员中毒,无法逃避灾区。
三、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经国务院批复,省政府于1983年11月25日以黔府(1983)96号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了处理。
1、木冲沟煤矿党委书记高某某,忽视安全,违章指挥,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委书记职务,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木冲沟煤矿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代总工程师)常某某,工作严重失职,对采区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没有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负有技术领导责任,撤销副矿长、副总工程师职务。
3、水城矿务局党委书记周某某,片面追求产量,不顾木冲沟煤矿的实际可能,不合理地增加产量,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水城矿务局局长徐某某,对木冲沟煤矿存在的安全重大问题,不深入调查、督促和帮助解决,同意无设计开拓和突击生产,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水城矿务局总工程师卢某某,对木冲沟煤矿存在的技术管理混乱等问题,没有进行调查解决,明知无设计开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还同意施工,对事故负有技术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 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l、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把安全工作真正列入各级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2、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提高职工的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
3、加强补还安全欠帐,有计划地加快安全补欠工程,同时积极发展科学治理,重点调整好通风、瓦斯、综合防尘和电器防爆等系统与环节,充分发挥现有瓦斯监测设备的作用,增强抗灾能力。
4、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从现场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编制好作业规程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措施计划,坚持一工程一措施,现场发生了变化,要及时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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