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情况
1979年12月,云南省弥勒县一煤矿的某工区党支部书记和采煤队长开会研究,认为:“要照章办事,就无法生产”,还认为:“瓦斯浓度在2%-3%是照样能生产的。”于是这两名领导就擅自决定,将国家规定的煤矿瓦斯标准采掘工作面不得超过1.5%篡改为3%:将放炮工作面瓦斯标准不得超过1%,擅自篡改为1.5%,并在职工中宣布,要求1980年元旦执行。结果该矿在1980年5月14日因井下瓦斯超标,遇电火花爆炸,死亡7人,重伤3人。
二.评析
标准,是指对多样性和重复性特征的技术、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充分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程序和形式发布,作为作业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某种含义上还具有法律作用,必须遵守,不得篡改。矿井瓦斯,是指在矿床或煤炭生成过程中所伴生的气体产物的总称,其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氮,有时出现小量的氢、二氧化硫及其它碳氢化合物。矿井生产中,瓦斯又是矿井内有害气体的统称。煤矿井下普遍存在而且危害性最大的是甲烷。甲烷在井下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源可产生燃烧或爆炸,甲烷的爆炸下限为5%,其上限为16%,如其可燃气体有煤尘?昆人时,可使爆炸极限扩大,即可降低下限和升高上限。还因瓦斯浓度增大,可使井下空气中氧的含量相对减少,当氧减少到一定程度,会造成人员窒息。所以通过检测井下瓦斯含量,采取通风安全和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井下含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线以内,是确保矿工安全作业的技术标准和法规要求。由于这两名矿领导一不讲科学知识,二不懂法规要求,只是盲目一味追求产量,结果成了伤害矿工的罪犯,落得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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