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⒈事故单位:新邵县七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⒉企业性质:股份制企业。
⒊事故发生时间:7月9日19时34分。
⒋事故发生地点:195采煤工作面三平巷。
⒌事故类别:煤与瓦斯突出。
⒍事故伤亡情况:死亡2人。
⒎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矿井概况
七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原称七四煤矿)位于邵阳市新邵县坪上镇灰溪村境内,距新邵县64km,距冷水江市18km。
七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原为新邵县县办企业,2003年改制为股份企业,现隶属于新邵县七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员工160人,其中井下135人。属“六证”齐全的企业。
该矿井开采金竹山矿区一平硐井田第11勘探线附近的煤炭资源。矿井北东起利人井逆断层,西南至第11勘探线以东100m,浅部起自煤层露头,深部至+180m标高。矿井平均走向长约1000 m,倾斜宽约900 m,面积约0.973Km2。设计生产能力6.0万t/a,实际生产能力5.0万t/a。
该矿井开采石炭系测水组煤层,共含煤七层,从上而下依次命名为1、2、3、4、5、6、7煤,其中2、3、4、5煤层全区可采,其它煤层为不可采煤层。
2煤层俗称“薄炭”,赋存于测水组下段上部,结构较复杂,赋存较稳定。+205m揭露煤厚为0.80m,平均厚为0.91m, 倾角为27°。该煤层距3煤层一般约10m。
3煤层俗称“大红炭”,赋存于测水组下段中部,属较稳定型简单煤层,+205m揭露煤厚为0.70m~1.71m,平均厚为1.25m,倾角为20°。该煤层距4煤层一般约7m。
4煤层俗称“腰炭”,赋存于测水组下段中部,结构较简单,赋存不稳定,+205m揭露煤厚为0.60m,平均厚为0.75m,倾角为21°。该煤层距5煤层一般约7m。
5煤层俗称“细炭”,赋存于测水组下段中下部,属较稳定型简单煤层,5煤层有时出现构造分支和厚煤包。+205m揭露煤厚为1.60m~2.00m,平均厚为1.47m, 倾角为22°。
该矿井整体构造型态呈单斜构造,地层走向北55°东,倾向北西,平均倾角22°,区内断层不发育,以紧闭的小褶曲发育为主。矿井较大断裂构造为矿井东部的利人井逆断层,该断层走向近于南北向,倾角为24°,倾向东,落差达50m,破坏了煤层的连续性;但该断层为矿区边界,对矿井开采影响不太大。
该矿井水文地质简单,影响矿井开采的水文地质因素为老窿水及上部坑道渗水、大气降水、岩层水。矿井最大涌水量80m3/h,正常涌水量40m3/h。
该矿可采煤层顶板管理等级为Ⅱ级,底板具有不同程度的底臌现象,工程地质条件中等,其岩性分别为:2煤层顶板为薄层状砂岩和砂质泥岩互层,底板为砂质泥岩;3煤层顶板为黑色砂质泥岩,底板为砂质泥岩或砂岩;4煤顶底板均为石英砂岩,是矿井主要对比标志层;5煤层顶板为砂质泥岩或石英砂岩,底板为黑色泥岩、砂质泥岩含菱铁矿结核。
该矿井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1988年以来,共发生煤与瓦斯突出5次,其中2次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本次事故),且煤与瓦斯突出均发生在矿井西翼。2006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34.99m3/t。煤尘无爆炸危险。5煤层为三类不易自燃煤层,无自燃倾向性。矿井无冲击地压危害;开采过程中地温变化不大,矿井无地温危害。
该矿井开拓方式为平硐-暗斜井开拓。共划分为四个水平开采。主平硐标高+260m,二水平标高为+225m,三水平标高为+198m,四水平标高为+135m。一水平已全部开采完毕,二水平开采扫尾,三水平为现生产水平,四水平为延深水平。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布置在Ⅴ煤底板中。矿井目前开采Ⅴ煤层构造分支煤,为急倾斜煤层。采煤方法为水平分层采煤法,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
该矿井风井安装有两台4-72-№16B型离心式风机,其中工作风机配备电机功率为55kw;备用风机配备电机功率为37kw。
该矿井安装了KJ-54型安全监测系统,安全监测系统运行正常,安装了瓦斯抽放泵,因被水淹未修复运行。
该矿井采用“三八”工作制,即:早班0:00~8:00时;中班8:00~16:00时;晚班16:00~24:00时。
㈡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195采煤工作面三平巷。
195采煤工作面位于矿井+195m水平西采区东翼,采用下山(三下山)开采。区域内上覆的2、3、5煤均已采过,主采5煤分支煤层。煤层平均厚度2.2m,倾角600。工作面开采前编制了《西采区195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采用水平分层巷道式采煤方法。一平巷于3月份开采,开采标高+202m,开采长度17~18m;四月份开始采二平巷,标高+198m,五月中、下旬采完,开采长度21m,标高+195m。
发生事故的三平巷于6月24日开始掘进,超前二平巷7m,共计28m,当头煤厚1.4m,倾角60~70°。因巷道压力较大,巷道比较矮小,巷高只有1.2~1.4m,巷宽1.6~1.7m,经矿研究决定从7月9日开始对三平巷进行维修,主要是挑顶升高棚子。施工前编制了《西采区195沿煤掘进平巷木支架维修安全防护措施》。至7月9日八点班已维修了7架棚,扩棚后净高1.6m,净宽1.6m~1.7m。
㈢195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执行情况
七四煤业有限公司编制了《西采区195采煤工作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对工作面分层巷道掘进时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进行了设计。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采用钻屑指标法;防治突出措施选择超前钻孔排放瓦斯,对钻孔排放半径、孔径、孔深,钻孔控制范围作了规定;安全防护措施对通风系统,避灾硐室、自救器、安全监测、落煤方式,放炮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从6月24日8点班开始,至7月8日8点班止,三平巷共进行了10次突出危险性预测,△h2值在30-80Pa之间,最大钻屑量:3.0-3.9kg/m,无突出危险。但工作面从6月24日8点至7月8日8点班工作面仍实施了9次超前钻孔排放措施,每次措施孔数在20-28个,孔深8m,措施后没有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每次措施允许掘进距离3m,至事故发生前,三平巷共掘进28m。
㈣安全监管监察情况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于2007年6月19日对七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监察时,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意见等执法文书。新邵县煤炭局多次进行了督促。七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娄底监察分局所提隐患基本整改到位。
三、事故发生与抢救经过
7月9日四点班(16-24时),安排大工石佑明,小工魏谋广、申会昌、钟桂仁4人到三平巷维修。其中申会昌开绞车,其余3人在距当头5m处挑顶升高棚子。安监员兼瓦检员唐东辉负责瓦斯检查。
16时10分,作业人员下井。16时30分,到达作业地点。唐东辉首先检查瓦斯,ch40.4%,并发现新老棚子紧紧相靠,高低相差0.3 m,煤体比较松软。石佑明等4人进班后升高了两架棚子,但棚梁上方未接顶,空0.7m,顶上有点掉煤。当升第3根棚梁时,由于棚梁已断,石佑明用斧子将棚梁敲了下来,随即顶煤垮落,并伴有煤炮声,像放鞭炮一样。唐东辉立即叫人撤出。唐东辉跑在最前,钟桂仁紧跟唐东辉,魏谋广、石佑明跑在后面。当唐东辉跑到进风流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以上的放炮地点后,发现后面4人未跑出,立即返回到绞车房附近检查,ch41.5%,并发现申会昌、钟桂仁晕倒在地,立即将申会昌、钟桂仁两人背到进风流中,过了几分钟,两人就醒了。唐东辉到车场向地面调度室作了汇报“发生了突出,有2人未跑出”。
19时30分,正在一下山四平巷检查的值班长唐孝江,发现风筒里送的风有煤粉,意识到发生了事故。即和四平巷的人一起赶到三平巷抢救,看到申会昌、钟桂仁两名伤员已抬到了离风机2~3m的地方,风机没停,伤员已醒。由于瓦斯大,抢救人员没有进入三平巷。21时,ch4下降到3%,唐孝江与地面下来抢救的生产矿长石顺龙,技术主管周述卫等人去三平巷施救。经抢救,在三下山下去2m位置发现魏谋广,在三平巷开门口进去8m位置发现石佑明,两人均已死亡,随即将遇难者运至地面。至此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㈠直接原因
⒈西采区195采煤工作面三平巷开采5煤分支煤层,因受地质构造影响,煤的破坏程度较高,且受封闭构造环境的影响,瓦斯释放条件差,以至煤层瓦斯含量、压力大于5煤层,存在着潜在的突出危险性;三平巷当头超前于二平巷投影位置7m,正处在二平巷开采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增加了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⒉195采煤工作面三平巷在挑顶升高棚子时,没有采取严密的控顶措施,作业人员拆除棚梁后,顶煤急速垮落,破坏了煤体中瓦斯应力平衡状态,诱导了煤与瓦斯突出;作业人员在撤退过程中,吸入高浓度瓦斯窒息死亡。
㈡间接原因
⒈巷道维修时,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在三平巷当头退后5m起向当头方向开始挑顶升高棚子修理时,没有落实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未加强支护,支架未接顶,空顶0.7m,且盲目撤除棚梁,导致突出事故发生。同时在进风侧未设置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⒉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值班长未到三平巷维修地点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安监员未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对支架未接顶,空顶0.7m的隐患未督促作业人员及时整改; 没有督促作业人员落实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⒊巷道布置不合理。195采煤工作面采用水平分层采煤方法,一、二分层平巷当头终采位置大体一致,但三平巷当头超前于二平巷投影位置7m,使三平巷事故地点(突出点距当头3.5m,超前于二平巷3.5m。)正处在二分层开采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增加了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⒋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够。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只想早抬好棚梁,盲目用斧头敲打断梁,又不接顶,违章空顶作业。
㈢事故性质
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㈠ 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⒈石佑明,大工。没有落实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未加强支护,支架未接顶,空顶作业,且盲目用斧头撤除棚梁,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㈡ 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人员
⒉唐东辉,安全员兼瓦斯检查员。未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对支架未接顶,空顶0.7m的隐患未督促作业人员及时整改; 没有督促作业人员落实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调离安全员兼瓦斯检查员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⒊唐孝江,值班长。未到三平巷维修地点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督促作业人员落实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不力。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⒋李建芝,西翼采区区长。巷道布置不合理;督促落实防突措施不力;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够。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㈢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⒌鉴于七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防突管理不到位,且矿井通风、防瓦斯等方面存在隐患,发生了突出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3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依法对七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
⒈七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反思,举一反三,提高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⒉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要立即组织人员对五煤分支煤层进行一次摸底,摸清五煤层的赋存条件、可采储量、地质构造等情况,研究制订开采方案和安全措施,坚持“先抽后采”原则,从严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特别是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同时在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要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否则严禁开采五煤分支煤层。
⒊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及隐患排查制度。每班必须有矿级或区级领导下井跟班,带班管理人员必须与作业人员同进同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发生的隐患必须坐阵指挥,组织整改。
⒋加强对采区一级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所有下井职工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作业规程,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⒌合理布置巷道。采用水平分层开采时,必须对分层隔距、分层巷道长度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落实,严禁随意布置巷道。
⒍认真开展隐患整改活动。七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制订停产整顿方案,按娄底监察分局2007年7月10日的执法文书要求,及时整改现场检查笔录中提出的8条隐患,隐患整改后,必须及时向新邵县煤炭局申请验收,待验收合格、相关证照齐全有效后,方可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