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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天祝县炭山岭镇一号煤矿“11.29”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0-08-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6年11月29日6时20分,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炭山岭镇一号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

  (一)矿井概况

  天祝县炭山岭镇一号煤矿位于天祝县城西南直距37公里处,矿井行政区划属天祝县炭山岭镇管辖,始建于1985年4月,1986年10月投产,矿井设计能力3万吨/年,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矿井属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

  该矿为股份制企业,由张积德、刘占明、徐世昌、李春业等16人合股经营。2001年由张积德承包经营,承包期10年。矿井“五证一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当班作业人员违章冒险拆除北翼采区2578水平巷采工作面下山上口设置的栅栏和下部运输平巷的临时密闭,致使工作面空间内积聚的瓦斯和空气同时进入采空区,遇采空区内高温自燃的浮煤引爆积聚的瓦斯。

  2、间接原因

  (1)存在严重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问题。副矿长徐世昌在明知北翼采区2578水平巷采工作面不安全的情况下,组织职工打开密闭强行进入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法制意识淡薄,存在长期超层越界非法开采的行为。该矿二水平和北翼采区2578水平巷采工作面均在井田范围之外。在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仍然违法强行组织生产。

  (3)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一通三防”和瓦斯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在瓦斯检测监控系统长期不能正常运转、北翼采区2578水平巷采工作面通风设施不健全和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不检查2578水平巷采工作面的瓦斯和有害气体情况,拆除北翼采区2578水平巷采工作面下山上口设置的栅栏和下部运输平巷的临时密闭,冒险违规组织生产。

  (4)采煤方法落后,没有形成负压通风的正规生产工作面。

  (5)天祝县煤矿安全监督监管职能部门对该矿严重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监管不到位。

  (6)天祝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该矿超层越界开采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罚,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7)天祝县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监管措施得不到很好落实。

  3、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1名事故责任人免于追究:徐世昌,武威市天祝县炭山岭镇一号煤矿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遇难,免予追究责任。

  2名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1、张积德,中共党员,武威市天祝县炭山岭镇一号煤矿矿长,企业法人代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分。

  2、刘占明,武威市天祝县炭山岭镇一号煤矿主持工作的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吊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其他8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1、李春业,武威市天祝县炭山岭镇一号煤矿生产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撤职副矿长职务,并处以罚款1万元。

  2、祁永寿,炭山岭镇矿区包矿安检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开除处分。

  3、赵四新,天祝县煤炭局炭山岭煤管站站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4、李世魁,炭山岭镇经联委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5、卢 谦,天祝县煤炭局分管煤矿安全工作副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6、梁永升,天祝县国土局副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7、钱自平,天祝县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兼煤炭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8、王文胜,天祝县乡镇企业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对天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候选人苏积锐进行诫勉谈话。

  责成天祝县人民政府向武威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吊销武威市天祝县炭山岭镇一号煤矿所有证照,予以永久性关闭。关闭工作由天祝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