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1日12时16分,靖远煤业公司魏家地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死亡29人,受伤19人,直接经济损失995.70万元。
(一)矿井概况
魏家地煤矿为省属国有重点煤矿,隶属于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五证一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矿井1975年9月正式开始建井,1989年12月15日建成投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05年,2005年核定生产能力150万吨/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1109综采放顶煤工作面瓦斯排放巷靠近工作面28米的一段与采空区相连,该段巷道内瓦斯处于超限状态得不到处理,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6号联络巷口向工作面侧14米至17米处瓦斯排放巷内的金属锚杆的螺母或金属托板,受巷道顶帮压力的突然挤压崩落时与锚杆高速摩擦(捋丝)产生的火花,引爆了该段巷道内积聚的瓦斯,发生爆炸。
2、间接原因
(1)高瓦斯突出煤层选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在瓦斯管理技术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2) “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不到位,1109工作面瓦斯排放巷内瓦斯检测留有死角,对6号联络巷至工作面采空区一段瓦斯排放巷内瓦斯情况不进行检查,致使这段巷道瓦斯超限情况无法掌握,导致积聚的瓦斯不能及时处理。
(3)1109工作面瓦斯排放巷6号联络巷的短路风量稀释该巷瓦斯浓度,使安设在巷口15米处的甲烷传感器(T4),不能反映出6号联络巷以里至工作面28米内的瓦斯真实浓度,使该段巷道内的瓦斯长期处于失控状态。
(4)1109工作面瓦斯排放巷采用锚网索喷联合支护,在巷道压力增大变形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锚杆或锚索螺母无法承载过大拉力从锚杆或锚索上崩出时摩擦产生火花,在安全上存在事故隐患。
(5)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执行不到位,瓦斯抽放不适应生产需要,抽放效果不能满足机械化程度高、开采强度大的放顶煤开采的要求,过分依赖风排,在通风和瓦斯管理上处于被动局面。
(6)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瓦斯检查制度落实不够,对1109工作面瓦斯排放巷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和整改。靖远煤业公司对该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监督检查不力。
(7)在近几年安全状况较好,连续多年没有发生瓦斯事故的情况下,思想认识有麻痹现象,从意识上放松了瓦斯治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3、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给予16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1.王新亮,中共党员,魏家地煤矿生产技术部主任科员、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师自府,中共党员,魏家地煤矿安全检查部主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贾均,中共党员,魏家地煤矿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4.陈学志,中共党员,魏家地煤矿生产技术部部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5.赵之铭,中共党员,魏家地煤矿安全检查部部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6.王炯卿,中共党员,魏家地煤矿副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7.王爱民,中共党员,魏家地煤矿准采队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8.焦存福,中共党员,魏家地煤矿副矿长兼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9.朱维祖,中共党员,魏家地煤矿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0.强成宗,中共党员,魏家地煤矿党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刘汉邦,中共党员,魏家地煤矿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12.武冲,中共党员,靖远煤业公司生产技术部通灭组组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13.朱文科,中共党员,靖远煤业公司安监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4.李虎林,中共党员,靖远煤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生产技术部部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5.高小明,中共党员,靖远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16.李俊明,中共党员,靖远煤业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对上述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由当地纪检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责成靖远煤业公司总经理王军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深刻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