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3日16时07分,我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86名矿工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940.6万元,影响恶劣,教训极为深刻。我们完全拥护国务院对事故的处理决定,并作深刻检讨。
一、深刻反思和牢牢记取“5.13”事故的惨痛教训
(一)安全第一的思想不牢固,没有真正树立起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责任意识。这次事故夺去了86名矿工宝贵的生命,面对无可挽回的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损失,我们深感愧疚,难以自谅。近年来,尽管我们对安全生产问题逢会必讲,部署检查也不少;企业的安全设施投入也有所增加,但在思想上“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不够牢固,安全生产这根弦绷得不紧,长期作战、常抓不懈的意识不强,在工作指导上存在着时紧时松的问题。从根本上讲,还没有真正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存在很大差距。
(二)安全监管不严,部分企业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的错误倾向。前些年,煤炭行业普遍不景气,历史包袱较重,许多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欠账较多。这几年,煤炭市场形势好转后,少数企业片面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的思想抬头,出现了大矿超能力突击生产、小矿无视禁令“要钱不要命”拼命生产的现象。尽管我们也反复强调“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产”,但在衡量企业的发展时,往往还是看效益的多,看安全投入的少,看政绩的多,看弥补安全欠账的少。发生事故有企业自身的问题,我们要求不严、监管不力也是重要原因。
(三)抓落实不够,安全生产检查中存在着整改不到位的现象。近年来,在安全生产管理上部署多、检查多,但在整改上抓得不紧、落实不够。企业则往往单纯强调安全投入资金紧张,导致安全投入不足。“5·13”事故后,在对淮北地区煤炭企业进行停产整顿期间,我们在排查中发现不少安全隐患,这些隐患有的事前尚未发现,有的事前虽已发现,但督促整改不到位。这反映出我们工作中作风不实、官僚主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贯彻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不严。芦岭煤矿2002年4月7日曾发生瓦斯爆炸造成13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时隔一年又发生86名矿工遇难的特大事故。从血的教训中反思,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传力度不够,贯彻执行不力,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彻底,责任追究失之过宽,没有用铁的手腕抓安全。
二、着眼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使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实实在在的加强和改进
为吸取“5·13”事故的惨痛教训,遏制安全事故多发势头,我们一方面立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另一方面着眼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扎实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一)迅速开始行动,全力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一是立即对有关煤矿进行停产整顿。“5·13”事故发生当天,立即决定对准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和淮北市、宿州市地方所属煤矿全部停产整顿,并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煤矿自查初验,省政府组织验收组逐矿进行验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绝不允许恢复生产。二是迅速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5·13”事故发生第二天,迅速召开了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8月13日,又召开全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深入部署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三是认真研究部署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5月18日和19日,先后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就如何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认真研究;8月20日,王金山省长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6号)文件精神,下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的通知》;8月26日,又在淮南召开全省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场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四是努力维护淮北矿业集团的安全稳定。为确保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矿区稳定,7月4日,省委研究决定成立了由黄海嵩副省长为组长的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组,进驻矿区,采取地面听汇报、下井看现场、召开部分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座谈会、到伤亡职工家庭慰问等形式,加强安全督查,维护矿区稳定。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安全生产三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县政府直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人员,保证安全监管工作必需的经费和装备。狠抓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基层。努力在企业内部形成完备的责任链,并将责任链延伸到生产一线。
(三)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从源头上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按照“谁管理、谁发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和清出关。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及其他重大危险设备、场所,严格执行安全审批程序和年检制度,严厉打击和取缔无证、证照不全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各项安全设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原则。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和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及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四)加大投人,努力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省财政每年拿出1000万元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补助经费,引导企业进行安全设施技术改造。按照标准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安全设施技术改造、安全生产技术规划和研究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等。
(五)加大安全执法检查的工作力度,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以生产作业一线和重大事故隐患为重点,建立全省的安全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网和资料库,。按月调度,切实纠正少数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严重等问题。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密度和力度,并定期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查活动,重点督查当地政府和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安全隐患整治进展情况,关闭和取缔等强制性措施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安全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对安全生产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当场下达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大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责任查处,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绝不姑息迁就。对年度各类伤亡事故起数或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幅度达到10%的地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一切评选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5.13”事故为鉴,大力加强安全警示教育。省政府决定把5月13日定为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日”,每年这个时候,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让全省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牢记这次血的惨痛教训,真正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八)充分发动全社会力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利用电视、广播等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实行安全事故公告制度,每月在省“一报两台”公布各地当月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停产整顿的矿井、列入取缔关闭对象的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井,要求相关市、县政府必须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对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切实做到有举报必追查,追查必有结果,并将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举报有功者进行奖励。
——摘自2004年2月3日《中国安全生产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