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2日,冷水江市中连乡民兴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9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煤矿的基本情况
民兴煤矿位于冷水江市中连乡民主村境内,始建于1993年,1994年投产,原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年。2008年,经整合技改扩能,生产能力提升至6万吨/年。目前,该矿证照齐全。
煤矿聘请罗青松担任法人代表兼矿长,同时还聘请了质量技术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防突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经营副矿长。另外还聘请带班长6人,安全员6人,瓦斯检查工12人。
该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2.14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20.16m3/t。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不易自燃。
矿井采用平硐-斜井联合开拓,划分为一个水平生产,上、下山开采,水平标高为+85m。矿井建立有地面瓦斯抽放系统,抽放站安装有二台型号为2BE1-203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功率37kw;其瓦斯抽放管路已敷设至采掘工作面。
二、事故原因
㈠事故直接原因
1、民兴煤矿所开采的冷水江矿区中连井田测水组3煤层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相应增加,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
2、3煤下山及相关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7m车场绕道放炮后揭穿了3煤层,诱导了煤与瓦斯突出,造成人员伤亡。
3、安全管理人员缺乏必须的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相关知识,灾害发生时,未采取任何个体防护措施就冒险施救,扩大了事故。
㈡间接原因
1、矿井对3煤层可能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灾害危险程度认识不足。
⑴该矿及所在的冷水江矿区中连井田内相邻煤矿在开采3煤层过程中,自建井以来,从未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对3煤层一直按非突出煤层进行管理。在3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一直未采取相应的综合防突措施。
⑵矿井向下部延伸或开拓新采区时,未组织测定3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⑶3煤下山在-7m水平进入煤层顶板后,没有采取措施探明巷道前方煤层情况;在3煤下山-7m车场绕道首次揭煤前,未实施包括工作面预测、防突措施实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在内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2、矿井的现场管理不到位。
⑴矿井未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井撤人、地面放出班炮的规定,安排在井下班中放炮。
⑵本次事故放炮前,当班在11采区带班的安全副矿长刘中华和带班长刘长坚未按照矿方规定将+30m、+50m区域内的所有作业人员撤至避灾硐室内,部分作业人员冒险在避灾硐室外逗留。
3、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
⑴3煤下山延伸掘进施工前,未按规定建筑两道牢固的正反向风门,灾变时瓦斯迅速逆流至+50m区段绞车房及+85m绞车房,造成灾害扩大。
⑵3煤下山回风系统部分地段巷道断面小,局部地段有效通风断面仅1.0∽1.2m2,回风不畅。
4、矿井不执行监管指令,违法越界组织施工。矿井法定开采标高为+300m∽+30m,从2011年3月份起,该矿不执行监管指令,多次打开3煤下山密闭越界组织施工,至事故发生当班止,3煤下山已掘进至-7m水平,共掘进了煤下山40m,车场11m,绕道4m,共违法越界施工巷道55m。
5、冷水江市相关职能部门对民兴煤矿的监管存在差距。
⑴中连乡人民政府和冷水江市煤炭局对民兴煤矿开采的3煤层可能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灾害危险程度认识不足,未监督检查该矿在3煤层的开采过程中采取综合防突措施。
⑵冷水江国土资源局对民兴煤矿越界施工的违法行为检查不细,要求不严,在发现3煤下山存在越界行为时,未及时跟踪督促予以纠正。国土资源局对民兴煤矿进行监管时,未将监管情况及时通知中连乡人民政府。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共有16人受到处理,其中主要投资人及矿长等2人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2人给予党纪、行政处分,2人给予辞退处理。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已决定关闭民兴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