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批复
(国经贸安全[1999]49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豫政文[1999]40号,以下简称《请示》,国务院办公厅交我委办理(办856号)。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 1998年12月12日11时35分,河南省宝丰县大营镇一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66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事故发生后,河南省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 同意《请示》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井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井下多个采掘工作面靠局部通风机通风,副井采掘工作面因循环风使瓦斯积聚,4号工作面电缆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同时引起煤尘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矿井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和强行作业,并对一矿两井实行分井承包,造成风井出煤,严重超能力生产。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 原则同意你省对这起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程序向有关党组织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分建议,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经贸委。
四、 同意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防范措施,整顿矿业秩序,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别重大
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
(豫政文[1999]40号)
国务院:
1998年12月12日11时35分,我省宝丰县大营镇发生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66人死亡和约18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此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及责任情况。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和事故调查结论,现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如下:
一、 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二、 追究下列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1. 大营镇一矿矿长(也是娘娘山煤矿矿长、党总支书记)夏新庆,作为该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该矿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自1998年10月起,组织大量人员超能力非法冒险生产,拒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对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撤销矿长职务处分,并建议开除党籍,追究刑事责任。
2. 娘娘山煤矿副矿长、党总支副书记郑留军,承包大营镇一矿主井,在大营镇一矿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未能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私自将娘娘山的电转供该矿,并组织大量人员超能力非法冒险生产,对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副矿长职务处分,并建议开除党籍,追究刑事责任。
3. 大营镇一矿主井实际承包人樊黑旦,在该矿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超能力非法冒险生产,对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娘娘山煤矿党总支委员、大营镇一矿副井承包人李俊甫,在大营镇一矿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未成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在禁止出煤的副井非法冒险生产,对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开除党籍,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大营镇党委副书记李留奇(聘任干部),1998年9月10日前任娘娘山煤矿矿长,党总支书记期间,违犯《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之规定,将大营镇一矿主井、风井分别承包出去,造成风井出煤;又违犯关于禁止一证多矿生产的规定,在大营镇一矿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任镇党委副书记后,主管工业,仍不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明知该矿非法冒险生产却不加制止,对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解除聘干,并建议开除党籍,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6. 大营镇镇长、镇党委副书记郭鹏飞,作为该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忽视安全生产,不认真贯彻落实整顿乡镇煤矿的政策和规定,对大营镇一矿非法冒险生产不加制止,放任自流,对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建议同时给予撤销党委副书记职务处分。
7. 大营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谢孝仕,不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放任镇办煤矿非法生产,对造成此起特大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该镇党委书记职务处分,按法定程序罢免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职务。
8. 宝丰县地矿局安检科科长何建国,对大营镇一矿长期非法生产情况不认真履行督查职责,对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建议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 宝丰县地矿局安检科副科长卢长才,分管大营镇一矿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该矿非法生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造成此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建议同时给予党内留党察看处分。
10. 宝丰县地矿局安检科驻矿员王跃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大营镇一矿长期非法生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施加以制止,对造成此起事故负有一定直接监管责任,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11.宝丰县地矿局副局长李海洋,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而进行非法生产的矿井,没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造成此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建议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 宝丰县地矿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张二顺,自1998年9月4日主持地矿局工作以来,对安全生产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对大营镇一矿非法冒险生产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问题研究处理不及时,对造成此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 宝丰县副县长郑茂杰,主管煤炭矿管工作,对贯彻煤矿整顿、安全检查与治理等政策做了不少布置工作,但监督不力,未能落实,对造成此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 宝丰县政府在整顿煤矿工作中,存在政策棚架、贯彻落实不力等问题,对造成此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责成宝丰县政府认真反思,作出深刻检查,通报全省。
三、 省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
妥否,请批复。
附件:河南省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别重大
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函
(豫煤安字[1999]第62号)
河南省劳动厅:
1998年12月12日,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0人受伤,66人遇难。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于12月13日及时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已查明了事故原因,划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制定了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报告转去,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省煤炭工业厅
一九九年九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别
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1998年12月12日11时35分,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6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事故发生后,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已查明了事故原因,划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制定了防范措施,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 矿井概况
大营镇一矿位于宝丰县大营镇宋平村南,韩梁煤田西部,属镇办集体煤矿。该矿主井和娘娘山煤矿原是一个生产系统,属一证多矿(井),在乡镇煤矿整顿中,市、县列为整顿对象,作为大营镇一矿单独办证,于1998年9月取得了《采矿许可证》(证号410000981012),有效期3 年。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该矿开采二1煤层,煤层平均厚度4.5米,煤层倾角平均12度,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自然发火期3~6个月。煤尘有强爆炸性,爆炸指数为33.8%,按低瓦斯矿井管理。该矿设计能力为1万吨/年,一对立井开拓,主井直径3.2米,井深245.2米,井口安装2KJ1600/824型提升绞车,采用1.5吨双箕斗提升。副井直径2.6米,井深272米,安装JTK—1.2型提升绞车,1吨箕斗提升。副井选用KZF60A—10型轴流式通风机(事故发生时未投入运行)。井下共有5台11千瓦局部通风机,风筒直径400mm(矿井通风系统见附图,略)。采煤方法为高落式巷采,电源来自娘娘山煤矿,入井电压380伏。
二、 事故发生与抢救
1998年12月12日8点班,该矿入井101人,其中主井61人,副井40人。12月11日下午4点班,发现1号工作面防火墙向外冒烟,12日8点班安排打一道防火墙,7时30分郑占林到1号工作面确定防火墙位置,发现迎头冒顶严重,决定距原密闭墙向15米处打防火墙,8时10分许,班长范国民和煤师王贵民在1号工作面安排本班工人打密闭墙。约10时许,冒顶处高顶瓦斯发生爆燃,高温冲击波将正在1号工作面工作的邓继彬等6人烧伤,在井下工人的帮助下,6名伤员很快升井,并送往医院。矿辅助救护队下井处理火区,主井人员都撤到运输大巷休息。11时35分,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当时井下有76人,其中:10人受伤,66人遇难。
事故发生后,平项山市田承忠书记、邓永俭市长、梁光中副市长、宝丰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立即组织宝丰县、石龙区、韩庄矿务局6个矿山救护小队下井抢救,迅速将10名受伤人员和部分遇难矿工救出。
省接到事故报告后,马忠臣书记、李克强代省长非常重视,李志斌副省长连夜赶到事故现场,对抢险救灾、善后处理以及煤矿安全工作作了重要指示。省煤炭厅李九成副厅长、省劳动厅张喜梅副厅长、省经贸委马平安副主任、省公安厅王济晟副厅长和省总工会、省检察院、省监察厅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相继赶到事故现场。
国务院对这起事故非常重视,国家经贸委王海军处长、监察部周可喜、李景辉处长 、全国总工会赵晓康工程师、国家煤炭局王万杰同志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抢救和调查工作进行指导。
由于爆炸后,井下巷道破坏严重,抢救工作十分困难,直到1999年元月11日才把最后一名遇难人员找到。
三、 事故原因
1. 矿井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井下多个采掘面靠局部通风机通风。自1998年12月11日副井封闭后,通风阻力增加,回风不畅,副井采掘工作面局扇打循环风,瓦斯聚积,4号工作面电缆短路,产生火花,瓦斯爆炸,同时引起煤尘爆炸,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 非法开采,强行作业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22条明确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该矿在没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10月到事故发生,非法组织生产。
该矿设计能力1万吨/年,为了挣钱,不顾井下安全条件,组织大量工人下井,严重超强度开采,风量严重不足,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仅主井自10月到事故发生,生产煤炭1.41万吨)。
严重违反了《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关于“风井不能兼作提煤井”的规定。
3. 娘娘山煤矿对该矿以包代管,私自转供电,对主管部门多次下达的停产指令置若罔闻,公开支持非法生产,对一矿两井分井承包,造成风井出煤,严重超能力生产,是这起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4. 镇党委和镇政府领导安全意识淡薄,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疏于管理,对该矿非法生产失职放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大营镇一矿是镇办企业,镇党委和镇政府具有直接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明知该矿没有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不检查制止,任其违法生产;对风井出煤、通风混乱这些显而易见的重大隐患,未认真督促整改,致使该矿连续两个月违法冒险生产。
5. 煤矿主管部门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未能制止该矿违法冒险生产,是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县地矿煤炭部门在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检查中,虽然作了不少工作,对该矿无证生产问题也下过通知,但是没有采取强硬措施制止转供电,停止非法生产。
6. 县政府在管理乡镇煤矿中存在疏漏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县政府虽然在整顿乡镇煤矿中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许多措施,但工作有疏漏,主要表现在对县地矿局工作软弱无力,缺乏了解和足够重视,对县政府的整顿措施在基层棚架,未能及时加以纠正。
四、 责任划分与处理意见
1. 夏新庆,大营镇一矿矿长,同时也是娘娘山煤矿矿长、党总支书记。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该矿没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下,自1998年10月起,组织大理人员,严重超能力非法冒险生产,拒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撤销矿长职务,开除党籍,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2. 郑留军,大营镇一矿主井承包人,同时任娘娘山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党总支副书记。在大营镇一矿没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情况下,私自转供电,组织大量人员作业,超能力非法冒险组织生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撤销副矿长职务,开除党籍,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3. 樊黑旦,大营镇一矿主井实际承包人。在承包矿井没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严重超能力非法冒险生产,酿成特别重大事故,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李俊甫,大营镇一矿副井承包人,娘娘山煤矿党总支委员。在承包矿井没有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在禁止出煤的副井非法冒险组织生产,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建议开除党籍,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5. 李留奇,大营镇党委副书记,主管工业,今年9月10日前任娘娘山煤矿矿长,党总支书记,属市聘用干部。任矿长期间,没有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禁止一证多矿生产的规定,非法组织生产,严重违犯《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规定,将一矿分井承包,并将风井承包给亲属造成风井出煤。任镇党委副书记以后,对该矿非法冒险生产不加制止,造成严重后果。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开除党籍,解除聘干,由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6. 郭鹏飞,大营镇镇长、镇党委副书记。是该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忽视安全生产,对上级整顿乡镇煤矿的政策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对该矿非法生产未加制止,放任自流,造成严重后果,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镇长、镇党委副书记职务处分。
7. 谢孝仕,大营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没有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对镇办煤矿非法组织生产,造成严重后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撤销党委书记职务,按法律程序,罢免人大主席职务。
8. 何建国,宝丰县地矿局安检科科长。对大营镇一矿1998年10月份以来长期非法生产,监督检查制止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安检科科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 卢长才,宝丰县地矿局安检科副科长,分管大营镇一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该矿非法生产,虽然向上级递交书面报告,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安检科副科长职务、党内留党察看处分。
10. 王跃轻,宝丰县地矿局安检科驻矿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该矿长期非法生产,虽然向上级递交书面报告,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11. 李海洋,宝丰县地矿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非法生产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副局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 张二顺,宝丰县地矿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自今年9月4日到这起事故发生主持县地矿局工作。在主持工作期间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对下属提出的该矿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研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 郑茂杰,宝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主管矿管煤炭工作。对煤矿整顿及煤矿安全做了不少工作,对事故矿井非法生产、私自转供电也有布置,但监督不力,未能落实,导致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宝丰县人民政府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写出深刻检查,通报全省。
五、 防范措施
1. 平顶山市一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当作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彻底取缔无证矿井,采取有力措施,遏制事故发生。
2. 县、乡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坚决克服政策、指令棚架现象。乡镇政府一定要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好领导、监督的职责。
3. 乡镇煤矿整顿工作的联动部门一定要相互协作,各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发扬抗洪精神,对非法开采和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要死看死守,确保不发生事故。
4. 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颁布的《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凡达不到三十条要求的矿井一律不准生产。在整顿验收工作中,实行谁验收、谁负责,任何人不得降低标准,坚决杜绝风井出煤和一矿两井分井承包的现象。要严格通风管理,在新建矿井没有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严禁开掘与贯通无关的工程。
5. 所有矿井都必须严格按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生产,禁止超能力、高强度突击生产。要按科学规律办事,推广应用壁式采煤法,逐步淘汰老式采煤,提高安全标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生命安全。
附件:
1. 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技术调查报告
2. 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遇难人员名单(略)
3. 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组名单(略)
附件1:
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别重大
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技术调查报告
1998年12月12日11时35分,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66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河南省人民政府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经过事故现场勘察,有关人员问询,技术资料分析,已查清事故发生原因,现报告如下:
一、 矿井概况
大营镇一矿位于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宋平村南,韩梁煤田西部,属镇办集体煤矿。该矿采用一对立井开拓方式,主井直径3.2m,井深245.2m,采用两个1.5吨箕斗提升;副井(风井)直径2.6m,井深272m,采用一个1吨箕斗提升。该矿设计生产能力为1万吨/年,矿井设计通风系统为主井进风,副井(风井)回风,副井设计安装一台KZF60A—10型矿用轴流式通风机。
矿井开采二1煤,煤层厚度6~8m,平均7m(高庄矿已采过2m),煤层倾角10°~18°,平均12°。该矿设计按低瓦斯矿井管理,没有进行过瓦斯等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期3~6个月,煤尘具有强爆炸性,爆炸指数为33.8%,矿井采煤方法为高落式沿底巷采。
该矿仅有《采矿许可证》,属基建矿井,但没有领取《基建许可证》。该矿主井始建于1994年2月,1995年10月建成,副井(风井)始建于1997年10月,1998年8月建成。
事故前,该矿主井进风,运输大巷以南上山部分两个采掘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经串联后将风流排到总回风巷,由娘娘山矿风井排至地面。运输大巷以北下山部分三个采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采用大串联通风方式。副井主要通风机尚未投入运行,矿井靠自然通风。
二、 爆炸性质的认定
根据井下勘察、技术分析认定是一起瓦斯爆炸引起煤尘参与爆炸事故。
依据是在大营镇一矿大巷、下山绞车房、下山及4号工作面的巷道里发现了煤尘参与爆炸的结焦物,可以认定是一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三、 瓦斯煤尘爆炸地点的认定
根据井下勘察认定这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发生在副井4号工作面距迎头12m处。依据为:
1. 在下山平台6架棚梁北侧发现有煤尘参与瓦斯爆炸的结焦物;绞车房东侧的大巷棚梁西侧有结焦物;
2. 在距绞车房60m处下山发现一台局部通风机被爆炸冲击波冲击掉转90°;
3. 绞车房东侧的叉巷中的风门被冲垮,门框变形,风门被吹向里边;
4. 在溜子巷下部发现5台氧气呼吸器,其中一台氧气呼吸器的盖子被吹到南侧2m以远。
5. 4号采掘工作面巷道的棚梁内侧有多处结焦物,爆炸地点外部风筒碎片,衣服碎片,附在巷道内侧,爆点处巷道冒落严重。
6. 副井井架封闭的铁皮部分被冲掉。
四、 瓦斯聚积原因
1. 由于风井主要通风机尚未投入运行,所以不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主井到副井的通风靠自然通风;
2. 副井井下三个采掘工作面的三台局部通风机大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打循环风;
3. 12月11日4时许,副井井架用铁皮全部封闭,使井下回风阻力增大,回风不畅;
4. 4号工作面外侧冒顶处,高顶老空瓦斯涌出;
5. 该矿井严重超能力生产,矿井设计能力1万吨/年(月产1000吨),事故前9月、10月、11月最高月产量达6000余吨。
根据以上分析,副井4号工作面达到瓦斯爆炸条件。
五、 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火源的认定
事故后在清理4号工作面爆炸地点时发现里边的左侧盲巷口有一台煤电钻,附近扒出一名被煤、矸半埋着的遇难矿工,没有明显烧伤痕迹,爆炸地点外侧发现有一断头的电缆线,其中两相有烧的痕迹,5名遇难矿工烧伤严重,其中两名衣服被烧掉,一辆架子车损坏严重。根据以上情况,认为该工作面工人在处理冒顶,冒落的煤矸砸断破损电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六、 结论
这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大营镇一矿,矿井自然通风,井下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打循环风,造成瓦斯聚积,电缆破损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