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7日4时30分,宜丰县新庄镇上塘二井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17.7万元。
一、煤矿基本情况
㈠煤矿概况
该煤矿位于宜春市宜丰县新庄镇上塘村。1997年3月由上塘村村民筹资兴建(属村办集体企业),1998年10月建成投产。设计能力3.0万吨/年,2006年核定能力4.0万吨/年,2007年实际产量为3.15万吨。
该煤矿可采煤层有9#、10#、12#、14#、15#、16#、17#、18#、19#共9层煤,主采煤层有10#、12#、15#、16#、17#、18#共6层煤。现开采煤层有12#、15#、16#煤层,煤层平均厚度1.3~1.8m,煤层倾角43°~55°。属低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6.41m3/t,绝对瓦斯涌出量为0.49 m3/min,15#、16#煤层瓦斯涌出量相对偏高。开采的煤层煤尘具有爆炸性,自燃发火倾向性为II级。
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开拓,有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通往地面的立井井筒,主井通到一水平(-100),井下有新暗立井二水平(-180)和老暗井二水平(-140)两个生产系统。矿井开采顺序为采区前进式,采煤方法是短壁后退式回采。
矿井总进风量417m3/min,其中老暗立井系统进风量为248 m3/min,新暗立井系统进风量为168m3/min。
老暗立井生产系统安装了一套北京中煤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KJ78N型瓦斯监控系统,并与地面监控系统联网;新暗立井的生产系统安装了一套南昌仪器设备厂生产DST-1双路甲烷超限断电仪,但未与地面监控系统联网。
㈡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情况
1、该煤矿设有矿长1人,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1人,负责安全管理、一通三防、具体负责老暗立井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技术副矿长1人,负责矿井生产、技术工作,具体负责新暗立井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机电副矿长1人,负责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及供电等方面工作。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有通风安全组、机电运输组和生产技术管理组。
3、煤矿专职安全员有6人。其中持安全员资格证1人,持瓦检员资格证2人,持有爆破工资格证1人。
4、煤矿配有瓦检员6名。其中持瓦检员资格证2人,持安全员资格证3人。
5、该矿一贯由未取得爆破工安全操作资格证的大工从事放炮工作。
㈢事故前煤矿生产情况
该矿新暗立井于2008年4月掘进到位,7月份在15#煤层上山与上水平回风巷贯通形成通风系统。煤矿为解决新老暗立井系统通风阻力不平衡的问题,在新暗立井系统的15#煤层上山回风系统中安装了一台5.5KW的局扇作为辅助风机。
新暗立井系统布置了16#煤层副巷、16#煤层东大巷第二上山、水平石门三个掘进工作面,其中16#煤层副巷和16#煤层东大巷第二上山由二台5.5KW局扇送风,水平石门由一台2.2KW局扇送风,三台局扇均安装在新暗立井井底。事故前两天只有东大巷第二上山在掘进作业。老暗立井系统有两个掘进工作面。
瓦斯爆炸发生在东大巷第二上山的煤巷掘进工作面。该上山于9月26日早班(0点至8点)开门,到事故发生时已掘进了7米。该巷道采用盘木支护(全封闭式木支护),梯形断面。每小班的作业程序为:打眼—放炮—出煤—支护—打眼—放炮—出煤—支护;16#煤层东大巷内只有一个瓦斯传感器,且挂在东大巷的第二个上山口外1米处。在事故前一个班,掘进了三个循环,其中第二个循环炮后由于风筒被打坏,上山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瓦斯传感器显示瓦斯浓度为0.8%,当班作业人员将风筒吊挂好后,该上山瓦斯降至0.3%;出班时支护已至迎头。
二、事故经过
9月27日早班(即0点至8:00)生产副矿长在进班会上对早班工作进行了安排,新暗立井系统16#煤层东大巷第二上山安排了1名大工2名小工掘进作业。零点10分开完进班会后,跟班生产副矿长、瓦斯检查工和当班人员同时下井一起来到新暗立井16#煤层东大巷第二上山口处。瓦斯检查员检查了16#煤东大巷第二上山口处的瓦斯,浓度为0.2 %, 尔后,跟班的生产副矿长就要瓦斯检查员到老暗立井生产系统去(当班全矿井下只有一个瓦斯检查员),说这里有他自己检查瓦斯就行。大约在0点30分大工开始在工作面打炮眼,在1:20分放了第一循环炮,作业人员待炮烟吹散后开始出煤并进行了支护,到4点左右大工开始打第二循环的炮眼。
4点30分新暗立井上部的绞车司机和推车工听到新暗立井井下传来一声巨响,随即一股气浪和粉尘从新暗立井井筒直冲上来,整个上部车场及绞车房顿时粉尘飞扬,视线不清,他们便立即跑到主井井底车场打电话到地面值班室,报告说井下新暗立井生产系统发生了爆炸。
地面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后便立即下井,大约4:45分钟,来到新暗立井口,听到-180M水平新暗立井井底有人叫救命,他们便随即下到井底,在回风巷口左侧新鲜风流处找到1名受伤者,由于回风口往里的巷道风筒被破坏,里面粉尘大、视线不清,矿上的抢救人员不敢再进去,便于4:55分钟将受伤者护送到面。
地面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矿长、镇有关领导和宜春市矿山救护队,相关领导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宜春市矿山救护队于7点30分到达煤矿,随即下井展开救护工作。在新暗立井井底发现了一名遇难人员,在石门大巷16#煤层大巷向里5米和向里15米处分别发现1锂遇难人员。经核对下井人数确认井下再无被困人员后,救护工作于9月27日上午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㈠瓦斯集聚原因分析
1.新暗立井系统没有形成正规的通风系统,实际是大盲巷采煤。新暗立井系统的回风上山违规安装了一台5.5KW局扇作辅扇。
2.风量严重不足。根据救护队实测:矿井总进风为417m3/min,其中新暗立井进风量168m3/min,老暗立井进风量为248 m3/min。其中新暗立井168m3/min的进风要供井底3台局扇的吸风,风机吸循环风严重,整个新暗立井系统的风量严重不足。
3.向事故掘进头送风是一台5.5KW的局扇,上山巷道使用的是化纤彩条布风筒,放炮时常打坏,漏风为严重,极易造成迎头风量不足;上山口与东大巷为直角的急弯且断面很小,未使用硬质风筒弯头,造成风筒折死使工作面迎头风量小。实际上,掘进工作面迎头处于无风或微风状态,造成瓦斯集聚。
4.无有效的监控系统。新暗立井系统安装了一套甲烷超限断电仪,但未与地面监控系统联网,无法监控该系统的数据;只有在距第二上山口5米的大巷内有一个瓦斯探头,工作面迎头没有瓦斯探头,工作面作业人员放炮前又没有检查瓦斯,致使没有发现工作面迎头瓦斯集聚达到爆炸浓度。
㈡引爆瓦斯的火源分析
现场勘察发现:一是上山内只在开门点上2米处发现有一台电钻,无其它电器设备,现场电钻完好,电缆也未发现失爆,可排除电气火源引爆瓦斯的可能。二是爆炸发生时,上山爆炸点无人作业,可以排除人为烟火的可能。三是新掘进的工作面,没有煤层自燃。四是上山迎头形状为爆破形成的自由面,1#遇难者附近发现放炮器,且放炮线通往作业工作面,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平常作业时的第二循环放炮时间相符,可以认定发生事故时正在进行放炮。
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可能是放炮引起瓦斯爆炸。井下放炮火源引起瓦斯爆炸有四种可能情况:一是放炮母线短路引起火花;二是井下使用的雷管炸药等民爆物品是非煤矿许用的;三是炮眼的最小抵抗线不足;四是放炮时炮眼封泥不符合要求。
从现场勘察的情况看:没有发现放炮母线短路的情况;使用的是煤矿许用雷管、炸药;新掘进的煤层上山,没有第二自由面,不存在最小抵抗线不足的问题。
但现场勘察发现,该掘进工作面迎头放炮以后,左右两帮各有一个已装药未起爆的炮眼,雷管脚线完好,右帮炮眼的封孔黄泥已裸露在外,封泥长度0.15米,未见水炮泥。作业规程规定该掘进工作面炮眼深1.2米,封泥长为0.6米。但从左右两帮留下的炮眼看,封泥只有0.15米,封泥严重不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不小于0.5米封泥长的规定。
㈢综合分析:
新暗立井工区在未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的情况下,在大盲巷中布置为准备16号煤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头和一个石门掘进头,新暗立井只有168立方/分的井风,却安装了三台局扇吸风,风量严重不足,局扇吸循环风严重,加上第二上山工作面送风风筒拐死角、风筒质量不符合要求漏风严重,致使瓦斯聚集达到爆炸浓度;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放炮前没有检查瓦斯,瓦斯探头数量严重不足且当头没有安装探头,以致没有及时发现瓦斯聚集。
作业人员违反规程规定,炮眼封泥长度只有0.15米,封泥长度严重不足,造成放炮后火烟外泄引爆工作面的瓦斯造成事故。
四、应吸取的教训
1.坚决杜绝煤矿的严重违法违章行为。一是要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二是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认识到违法违章的严重危害性,违章放炮虽害人又害巳,培养自觉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
2.通风可靠首先必须保证煤矿大、小系统可靠。不仅大系统要可靠,水平、采区、工作面的小系统也必须可靠,绝对不允许大盲巷采煤,否则安全就是不可靠的。
3. 要用井下局扇吸风总量加上其他用风量来验证矿井总进风量。针对大多数小煤矿以掘代采局扇送风的特点,不能以作业规程计算出来的风量来衡量工作面风量,而应该用井下局扇的实际吸风量加上其他风量来验证总进风量,以矿井总进风量来控制井下局扇数量,防止超通风能力安排采掘工作面。
4.要重视对井下放炮全过程的检查。要避免只重视“一炮三检”而忽视了规程对放炮的其他要求,如炮眼的布置、炮眼的深度、装药、水泡泥、封泥、全断面一次起爆、最小抵抗线等。
5.要采取措施杜绝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有证的不上岗,上岗的无证的问题。关键是要落实煤矿业主的主体责任,解决小煤矿老板的思想认识问题;其次是加强和改进对持证上岗的检查,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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