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驻矿安监员失职渎职的行为失察;对福集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不到位。
(2)泸州市安全监管局履行煤矿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该矿非法违法生产等问题失察;指导、监督泸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力。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1)泸县经信局履行煤炭行业管理职责不力,开展打击煤矿“打非治违”工作流于形式,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技改扩建工程进度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矿非法组织生产行为失察。
(2)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未正确履行煤炭行业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该矿在批复技改区域外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行为失察;验收和审查把关不严,2012年9月在该矿的排水工程没有全部完工的情况下批复同意试生产。
4、国土资源部门。
泸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3月在未组织人员实地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轻信矿方描述,为事故煤矿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关于泸县桃子沟煤矿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说明》,为企业变更采煤区域提供了方便。此次事故就发生在当时证明为采空区的区域内。
5、地方党委、政府。
(1)福集镇党委和镇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力,福集镇政府安办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未发现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在批复的技改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问题;福集镇党委对镇政府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不到位,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2)泸县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到位。泸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多次组织检查均未发现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在批复的技改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问题。泸县县委、县政府对有关职能部门和福集镇党委、镇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党员干部监督管理不到位。
(3)泸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泸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王永恒,事故当班3111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员。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何琦,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副站长兼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驻矿煤监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执行逮捕。
2.潘开勇,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原驻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煤监员。因涉嫌受贿罪被执行逮捕。
3.李家乾,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原站长。因涉嫌受贿罪被执行逮捕。
4.唐闻,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副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执行逮捕。
5.罗江富,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执行逮捕。
6.周焱林,泸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负责矿山安全工作,分管矿山管理股、矿山管理站。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执行逮捕。
7.马孟燎,泸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执行逮捕。
8.李贞元,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主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无视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违章指挥、擅自决定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进式采煤方法非法违法组织生产;采取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设置栅栏或密闭、建立两套技术资料、两套入井作业人员记录、工作面不安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甲烷和风速传感器、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等方式刻意隐瞒该作业区域逃避监管。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9.罗剑,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持有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0%的股份),系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分管煤矿后勤管理、设备采购和对外事务工作。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力;参与决定煤矿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非法违法组织生产。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
10.周明,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经理、股东(持有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0%股份)。周明在实际控制人李贞元的帮助带领下参与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日常管理,未正确履行对煤矿的安全管理职责。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1.谢胜良,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调度室主任,实际负责生产安全工作,参与决定并负责实施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进式采煤方法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多次在上级来矿检查前亲自安排人员到工作面进、回风巷道设置栅栏或密闭;安排煤矿建立两套技术资料、两套入井作业人员记录、工作面不安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甲烷和风速传感器、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等方式刻意隐瞒该作业区域逃避监管,事故当天带早班提前出井。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2.张长勇,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矿长(2013年4月15日任命为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明知煤矿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仍参与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进式采煤方法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对3111采煤工作面未安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甲烷和风速传感器、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等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措施;对3111采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爆破作业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议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13.胡德友,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前任矿长(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4月15日后协助矿长张长勇工作。参与决定并负责安排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进式采煤方法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亲自安排实施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设置栅栏或密闭、建立两套技术资料、两套入井作业人员记录、工作面不安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甲烷和风速传感器、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等方式刻意隐瞒该作业区域逃避监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议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14.姜大伦,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副矿长,分管煤矿生产管理工作。参与并同意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进式采煤方法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参与审定《311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时未严格把关,对该《作业规程》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相关的规定和标准未提出意见;对3111采煤工作面长期存在的通风瓦斯管理混乱、爆破作业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等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议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15.陈天才,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分管煤矿技术和“一通三防”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技术管理不到位,参与并同意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违反国家煤矿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进式采煤方法、并违规编制《311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绘制的煤矿图纸资料未反映井下真实情况;参与隐瞒3111等采煤工作面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事实;对3111等采煤工作面不安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甲烷和风速传感器、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等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措施。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议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16.徐英成,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矿长,事故当天中班带班矿长,分管煤矿安全工作(事故中受伤,正在医院救治)。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参与并同意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进式采煤方法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对3111采煤工作面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工作面长期存在未安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甲烷和风速传感器、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现场通风瓦斯管理混乱等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议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17.杨万平,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副矿长(2013年2月前任通风科长),负责掘进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煤矿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进式采煤方法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未制止;未履行通风科长职责,对3111采煤工作面长期存在的通风瓦斯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完善、控风设施不可靠、爆破作业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等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议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18.卢德全,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机电副矿长,分管机电日常管理工作。对煤矿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进式采煤方法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未制止。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议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19.陈远华,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夜班专职值班副矿长兼掘进队长,分管掘进队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并同意煤矿在超出技改扩建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批准的试生产范围和核定的采掘头面范围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进式采煤方法非法违法组织生产。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议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处理后,由有关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王光明,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采煤队队长,3111采煤工作面班长,具体负责组织3111采煤工作面生产,且事故当班在3111采煤工作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履行3111采煤工作面现场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工作面的火工产品管理混乱、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放炮不使用水泡泥和炮泥封孔等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组织在3111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设置栅栏逃避监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何吉彬,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3111采煤工作面事故当班瓦斯检查员。未严格履行瓦斯检查员职责,特别是对放炮员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行为制止不力。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黄先发,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安监科长。履行安监科长职责不到位,在谢胜良安排重点负责2121采煤工作面试生产后,对3111采煤工作面长期存在的采用多支巷前进式采煤、通风系统不可靠、控风设施不完善、无风微风作业等情况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该工作面长期存在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等重大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黄先发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苟仁淮,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技术科长兼掘进队长。履行技术科长职责不到位,对3111采煤工作面长期存在的采用多支巷前进式采煤、通风系统不可靠、控风设施不善、无风微风作业等情况检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苟仁淮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建议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