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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5-01-16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党纪、行政处分人员。

  1.张选华,中共党员,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站长,负责纠正和查处福集片区煤矿违规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组织开展福集片区煤矿“打非治违”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驻矿煤监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在批复联合试运行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问题失察;2013年3月22日,在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节后复工复产检查验收工作中收受矿方现金,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李孝伦,泸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县安全监管局全面工作。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认真履行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责,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在批复联合试运行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问题失察;对队伍建设重视不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高延松,中共党员,泸县经信局能源股股长,负责全县煤炭行业安全技改项目投资核准上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申报、年检及管理等工作。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技改期间的工程进度和安全等疏于监管,未严格执行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泸经运行〔2012〕429号文件中“加强对桃子沟煤矿日常监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在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联合试运行期间未到该矿监督检查,对该矿在批准联合试运行区域外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失察;未正确履行职责,未抽查核实该矿的煤炭产量,行业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定平,泸县经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能源建设和企业生产安全等工作,分管能源股。未有效督促能源股正确履行职责,未组织开展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联合试运行期间的监督检查,未发现该矿在批准联合试运行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问题。对事故发生和行业监管不力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5.李臻金,泸县经信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县经信局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正确履行职责,未组织开展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联合试运行期间的监督检查,未发现该矿非法违法生产问题。对事故发生和行业监管不力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6.张庆丰,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10月至2011年10月任泸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分管矿产资源管理股。2011年3月10日,在未安排工作人员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所报送的煤矿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说明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情况下,签字同意与事实不符的《泸县国土局资源局关于泸县桃子沟煤矿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说明》,为企业变更采煤区域提供了方便,此次事故就发生在当时证明为采空区的区域内。对事故发生和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矿产资源管理不严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刘孝文,男,汉族,中共党员,泸县福集镇安办主任,负责镇安办全面工作,联系煤矿和非煤矿山。开展全镇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辖区煤矿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在批准联合试运行区域外的非法违法生产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陈敬先,中共泸县福集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安全生产、工业经济等工作,分管镇安办。未正确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全镇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镇安办工作人员正确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没有严格执行镇政府制定的镇安委会副主任每年下井检查煤矿安全不少于48次的规定,未发现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在批准联合试运行区域外的非法违法生产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郑光明,2013年4月19日任中共泸县福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人选,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未有效督促镇政府分管领导和镇安办工作人员正确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其任职时间短,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唐栋良,中共泸县福集镇党委书记,负责镇党委全面工作。督促镇政府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督促镇政府领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蒲涛,泸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县安全监管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2012年以来,未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产煤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煤矿不少于1次的规定,有2个月未下井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福集镇政府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发现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的非法违法生产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谭光军,中共泸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泸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有效督促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免去其县长职务。

  13.郭庆,中共泸县县委书记,负责县委全面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督促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部署的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陈再平,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济运行科副科长,负责对全市煤炭行业技改项目的核准、生产能力核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申报审核管理等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在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扩建工程联合试运行的审批工作中,审查把关不严,在排水系统没有全部完工的情况下,在批复文件上签字同意该矿扩建工程联合试运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15.马腾,泸州市金融办副主任。2010年12月至2013年1月任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分管经济运行科。未正确履行职责,2012年9月7日,在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排水系统没有全部完工的情况下,违反《四川省煤矿改扩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签字批复同意该矿扩建工程联合试运行,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周毅,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书记、主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煤矿改扩建工程联合试运行审批工作重视不够,未有效督促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对分管领导违规批复同意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扩建工程联合试运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7.包建刚,泸州市安全监管局矿山安全监察科科长,负责监督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及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对煤矿“打非治违”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指导、督促泸县安全监管局开展查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18.张继林,泸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分管矿山安全监察科。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全市煤矿“打非治违”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泸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9.李思能,泸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市安全监管局全面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和安排部署查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问题不力;未有效督促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泸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20.曹勇,泸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市安全监管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在分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组织开展全市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督促、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1.张显富,泸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市政府领导负责联系县(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负责联系泸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在负责联系泸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督促泸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