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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12•7”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2015-01-20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责,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局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刘官屯煤矿非法生产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卢宏秋,开平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副书记。在市政府将刘官屯煤矿划归开平区管理后,对分管领导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6.王洪胜,原开平区区委书记(2006年6月14日经唐山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其区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现工作待分配)。在任区委书记期间,督促区政府抓好煤矿安全工作不到位;对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另外,对矿主朱文友出境外逃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张玉祥,中共党员,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协调处副处长。2005年11月24日,在带队对刘官屯煤矿进行检查时,工作不认真,未发现该矿非法生产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董广俊,中共党员,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对分管处室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的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王树立,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对分管副局长和有关处室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的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张羽,唐山市副市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在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张耀华,唐山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06年9月29日任唐山市政协党组书记,9月30日免去市长职务,2007年2月任唐山市政协主席)。在任唐山市市长期间,对在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市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另外,该矿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过程中,唐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原处长刘宝林(2005年5月22日,组织宣布其退居二线,11月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开平区分局副局长赵俊文先后陪同矿方去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相关手续。矿长尚知国、技术员尚福奎和赵俊文涉嫌伪造文件,提供虚假证明,已被公安机关另案侦察。目前,尚知国、尚福奎已被司法机关逮捕;赵俊文跳楼自杀身亡。鉴于赵俊文、刘宝林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鉴于这次事故发生在基建矿,有关法规和规程对基建矿监管主体未作明确规定,对省级领导的责任追究与生产矿发生事故有不同之处。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付双建同志免于处分、做出深刻检查。责成河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做出检查。

  五、对刘官屯煤矿矿主在押期间出境外逃和开平区有关干部入股煤矿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事故调查期间,发生了刘官屯煤矿矿主朱文友在押期间出境外逃问题。事故发生后,唐山市开平区公安分局于12月11日对矿主朱文友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事拘留。2006年1月17日,朱文友被依法逮捕,羁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2006年2月8日,开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张洪学、李国君、个体经商者杨胜利(原唐山市人大副秘书长,1997年后辞职经商)、朱文彪(个体矿主,朱文友的哥哥)等人行贿受贿、徇私枉法,为朱文友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月9日,朱文友出境外逃加拿大。2月22日,朱文友迫于调查工作的强大压力,又返回国内投案。2月23日,经开平区检察院批准朱文友再次被依法逮捕。事件发生后,河北省委、省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河北省纪委、监察厅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并查明李国君存在违规入股刘官屯煤矿问题。处理情况如下: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4人)。

  1.张洪学,开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司法机关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党纪处分手续由唐山市纪委办理。

  2.李国君,开平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司法机关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党纪处分手续由唐山市纪委办理。

  3.朱文彪,个体矿主。司法机关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4.杨胜利,个体经商者。司法机关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给予党纪处分人员(3人)。

  1.何汇东,开平区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翟子波,开平区政法委副书记。给予撤职处分。

  3.纪俊祥,开平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党内外职务。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一)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开采煤炭63300吨,销售煤炭41000吨,违法所得948.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67条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的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没收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非法所得948.6万元,并处非法所得3倍罚款2845.8万元,共计3794.4万元。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吊销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有关证照,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其依法实施关闭。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唐山市要切实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工作。唐山市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证照不全进行生产和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等煤矿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的监管力度,对以基建名义进行生产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拒不停止生产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督促煤矿企业优化矿井通风系统,严禁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建立健全粉尘防治制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加强对回采工作面回柱作业时的安全管理;加强煤矿职工培训,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要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对基建矿井的监管职责,加强煤矿证照管理。河北省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防止日常监管工作责任不落实,特别是防止对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的缺位。国土资源厅等部门依法加强对《采矿许可证》等证照换发、年检工作的管理,严肃查处利用伪造文件、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有关证照的违法行为。严禁证照过期或证照不全的煤矿进行生产或作业。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大监管、监察力度,认真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发现煤矿企业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根据事故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建议尽快修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基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