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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家湾煤矿“7•15”放炮事故案例分析

2008-06-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经过

  2007年7月15日下午14时10分,大工尹XX(死者)带领小工唐XX下井到二水平主石门掘进工作面作业。下井后,两人开始打钻,唐XX负责打眼,尹XX负责扶钻。到晚上22时40分,他们打好了三排炮眼,准备进行装药起爆。第一排炮时由尹XX装药起爆,一切正常,然后尹XX装第二排炮的炸药,装完后,尹XX来到放炮地点用放炮器放炮,但没有反应,等了2分钟,尹XX就进去到工作面当头察看,进去3分钟后,炮响了。

  唐XX听见炮响后等了3分钟没见尹XX出来,就赶快跑过去察看。唐跑到工作面附近,发现尹XX倒在距工作面6米的地上,头顶及下巴等多处流血,就将尹XX抱出,但抱出有十多米抱不动了,就出来喊其他人员帮忙。众人一起将尹XX抬到地面,送往黄丰桥镇医院急救,在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无放炮资质的作业人员擅自放炮;放炮后未按规定拔出放炮器钥匙、摘掉母线并扭接成短路;违章处理瞎炮。

  2.使用非煤矿许用的岩石炸药和秒电雷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矿长因身体原因已长时间未下井,无法指导生产安全工作;事故前一周矿长离开矿井,未指定专人行使矿长职责,直至事故发生时矿井无专人总体负责;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不完善,无负责生产和安全的专职副矿长,而是由两名安全员兼任;放炮员没有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没有跟班下井负责放炮;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矿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及时消除使用违规炸药和雷管的安全隐患。

  2.安全管理不到位。当班安全员提前出班,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未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员对放炮器管理不严,可由作业人员随意取用,并且放炮器钥匙已固定不能取下。

  3.技术管理不到位。掘进作业规程中未对放炮距离、处理瞎炮的等待时间等做出明确规定。炸药和雷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运送,而是由当班作业人员自己带下井。

  4.民爆物品(火工产品)管理不到位。有关部门把关不严,违规向煤矿企业提供非煤矿许用的雷管和炸药;煤矿企业违规使用非煤矿许用的雷管、炸药。

  5.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素质差。对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差,对安全隐患麻痹大意,当班小工没有及时制止尹XX的违章行为。

  三、防范措施及建议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彭家湾煤矿必须立即聘请有资质的管理人员担任矿长;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聘请有资质的管理人员分别担任安全和生产副矿长,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权限,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消除安全管理上的漏洞;编制完善的作业规程;使用煤矿许用雷管和炸药;加强对放炮员的管理,要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放炮员进行放炮作业,严禁无资质的作业人员擅自放炮。

  2.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值班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加强对火工产品的管理,按规定运送炸药和雷管;加强对放炮器和钥匙的管理;严格落实“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安全检查员要与作业人员同上同下,切实负起安全隐患检查的职责,各级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下井带班,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得漏检、少检,严禁提前出班。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实行分级管理,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必须报攸县煤炭局和长沙煤矿安全监察站。

  3.强化培训和安全教育。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要把已编制完善的作业规程传达给每个职工,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纪律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联保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三违”现象,确保作业人员自身不违章并及时制止同班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4.严格技术管理。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具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明确操作规程细节、明确放炮距离和处理瞎炮的时间、方法,并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

  5.严格煤矿火工产品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严禁将非煤矿许用雷管、炸药审批给煤矿作业,煤矿井下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雷管、炸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