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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安信煤业有限公司“6.13”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

2009-02-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事故简况

  2008年6月13日9时50分,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安信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造成36人遇难和失踪,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91万元。

  孝义市安信煤业有限公司原为村办煤矿,2005年核定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2006年3月,经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被列为单独保留生产矿井,改制为山西孝义安信煤业有限公司。该矿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但该矿自2006年以来,在井下非法越界开采。在合法区域内布置一个壁式回采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应付检查和复产验收。在合法区域和越界区域之间设有两处活动密闭用以掩盖越界开采,蓄意盗采资源。该矿地面建有容量为炸药2吨、雷管5000发的民爆物品库房,但为逃避监管,又在井下越界区域内设置三个火工品存放点,存放炸药和雷管。

  6月13日9时37分,井下人员发现,越界区域内的一个火工品存放点冒烟着火,9时50分,井下发生第1次炸药爆炸,约5分钟后又发生第2次爆炸。事故当班井下有60人作业,事故发生后,15人自行升井,45人被困井下。经抢救9名矿工脱险,共找到遇难矿工遗体35具。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共造成35人死亡、1人失踪、12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2.原因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初步调查分析,认定: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安信煤业有限公司在井下违规存放大量炸药和雷管,1号火工品存放点存放的炸药因不通风、环境潮湿自燃,引起雷管和炸药爆炸;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及爆炸生成物又引起2号火工品存放点的雷管和炸药爆炸。火工品燃烧、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及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井下作业人员伤亡。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1.安信煤业有限公司

  (1)井下火工品违规存放,管理和使用混乱。

  (2)非法越界盗采资源。

  (3)以包代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劳动组织管理混乱。

  2.政府有关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安信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不力,一些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公安机关对安信煤业有限公司申购火工品批供把关不严,审批次数频繁,数量巨大;对火工品日常监管不力,在检查中虽曾多次发现该公司“地面库房内无火工品”等问题,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跟踪落实。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安信煤业有限公司长期存在越界问题失察。2008年对该公司复产验收中,验收人员未下井就在验收表上签字“合格”,认定该矿无越界问题,同意其复工复产。

  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对安信煤业有限公司长期存在的诸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监管不力。负责井下验收内容的部分验收人员未下井就在验收表上签字“合格”,同意其复工复产;派驻该矿的“三委派”人员及包矿包片人员玩忽职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安信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未达到规定的“四个百分之百”问题督促落实不到位。

  3.有关地方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政策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

  下堡镇政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安信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不力,未能发现和制止其长期非法组织生产问题,有关人员严重失职和渎职。

  孝义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不力,督促和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安信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该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流于形式问题失察。

  吕梁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不到位,督促和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安信煤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

  4.吕梁煤矿安监分局对安信煤业有限公司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察不到位。

  3.事故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

  公安机关已对安信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矿长田云、安信煤业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沈瑞祥等24人依法逮捕,移送起诉。对安信煤业有限公司投资人冯太金等2人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