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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酿成的灾祸

2009-05-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介绍]  案例一  1984年12月25日,兰州白银花炮厂工人王波与两位同事正在配药间配药。技术员开出的配方单是:用氯酸钾、铝粉、镁粉、铝渣、硫磺等材料,按一定的比例配置电光烟花。这张配料单的几种材料组合就隐藏着极大的险情,有些地区的主管部门曾明令禁止这几种材料组合制作烟花。这几位工人不仅按这个配方在操作,而且操作中随意性很强,主观上没有安全意识和危机感。就在临近下班时,王波见装铝渣的铁桶内还剩有少许材料,就用勺子将剩余的铝渣往外掏。王波边掏边移动铁桶,铁桶底与混凝土地面摩擦生热,地面上肯定又不慎撒落了药剂。不一会儿,只见铁桶底部冒出一股白烟!王波等人一见知道要出大事,拼命往外跑,没跑出四、五米远,身后一声巨响,三人被震昏倒地。

    这一场爆炸引起距配药间12米外的火药库爆炸,其余34间厂房震毁、炸塌;二人死亡,十一人受伤。

    案例二  近年来,从事烟花、爆竹制作和销售的个体经营者增多,安全的隐患也随之增大。在交通运输中,由于私人违禁偷运烟花、爆竹制成品和原、材料而引发的事故明显增多。

    1983年12月16日,原河南省汽车运输公司信阳公司一辆车号为19-5436的662型客车,自商邱返回潢川。11时05分到达安徽省临泉庙岔集,正在旅客上、下车拥挤的时候,突然车厢内传出“咝溜”一声,随即冒出一股白烟,大火顿时燃起。虽经集市上众人奋力扑救,还是酿成惨祸,49名旅客和2名司乘人员中有19人被烧死,8人被烧伤.车厢内惨不忍睹。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和事后调查,认定事故起因是:安徽省金赛县双河区铁冲乡夹河大队,烟花爆竹的个体生产者曹可全违反禁止携带危险品上车的规定,在当天上午携带炮捻4公斤,氯酸钾7.5公斤,在项城县付集乡存民村上车。事故发生时,由于旅客上、下车搬动行李,因碰撞、挤压和摩擦,引起携带的危险品爆炸,燃烧起火。曹可全当场烧死,还祸及20余名无辜者。

    如此惨痛的教训是否被有关人员吸取,从而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可惜没有。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者大有人在。1988年3月9日,仍然是在项城至潢州的运输线上,属于周口地区汽车运输公司的一辆客车,又发生了一起火灾,一次烧伤60余人。经调查肇事者就是与5年前那起事故的肇事人曹可全一起干烟花制作的个体户!

    案例三  同上述两起惨剧相比,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的一位女旅客在蚌埠火车站候车室上演的则是一场闹剧。

    1992年10月9日下午,在蚌埠火车站的候车室门口,安全检查人员拦住一位女旅客。此人是一个个体经营者,经常到蚌埠市购货。车站值勤人员肯定因其“常来常往”而“铆”住了她,在检查其行李包未发现携带违禁危险品后,仍然没有放行,而是对她进行安全乘车教育,希望她能自动交出不准携带上车的物品。

    这位女乘客显然也是位“久经沙场”的老手,见行李包检查已过关,于是有恃无恐地说:“我保证没有携带危险品,快让我进站,火车快开了。”为了表明她没有违反规定,她信手在身上拍打了几下,没料到这一拍拍出祸来了。为了躲避检查,她将8张发令纸共906响藏在腰间。她的几下拍打使发令纸摩擦起火。只听得一声巨响,浓烟腾起,一股股火苗自她的身体内窜出。等到火势扑灭,她的狼狈不堪的模样可以想象,腰部严重烧伤,胸、腹、脸部也多处受伤。

    [事故原因分析]  烟花、爆竹,联合国编号为0335。属第一类•爆炸品中的第三类,有燃烧危险并有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同时具有此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由引发装置或引燃线及烟花剂组成。烟花剂大多是以氧化剂(如氯酸钾、硝酸钾、硝酸钡等)、可燃物(如炭粉、硫磺、赤磷、镁粉、铝粉等),再加以着色剂(如钠盐、铝盐、钡盐等)、粘合剂(如酚醛树脂、虫胶、松香、浆糊等)为主体的物质,按不同用途填充在泥、纸、绸质的壳体内。由于用药量小,一般来讲是没有较大的爆炸危险的,但当温度超过50℃时,其稳定性就受到影响。当烟花、爆竹成批量投入运输时,危险性仍然存在。

    在上述三个案例中,有烟花制造工厂的爆炸,有携带原料乘车引起的爆炸。在烟花制品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对摩擦、撞击敏感。而这恰恰是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因此安全要求丝毫不能降低。一旦遇明火、热量或冲击,引起燃烧、爆炸,其威力仍然相当大。

    [案例评议]  烟花、爆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从没有间断过。原因只有一个,金钱的诱惑。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有人私自制造,有人长途贩运。这些人未尝不知道自己在干的事是危险的,一旦肇事,害人害己!但是仍然有那么多的人铤而走险。

    国家对于民用爆炸品的安全管理已经制定了专门规章,有关烟花爆竹投入运输的要求有严格的规定,只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安全运输才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