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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安信煤业公司“6·13”炸药爆炸事故

2010-03-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回放

  2008年6月13日9时50分,山西省吕梁孝义市安信煤业公司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造成35人死亡、1人失踪、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91万元。

  该矿生产能力核定为9万吨/年。自2006年以来,井下实际为非法越界开采。在合法区域布置一个壁式回采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应付检查和复产验收。在合法区域和越界区域之间设有两处活动密闭用以隐蔽越界开采,在越界区域布置28个掘进作业点,蓄意盗采资源。该矿地面建有容量为炸药2吨、雷管5000发的民爆物品库房,但为逃避监管,又在井下越界区域内设置三个火工品存放点,以存放炸药和雷管。

  2008年6月13日9时37分,井下人员发现,越界区域内一个火工品存放点冒烟着火,9时50分,井下发生第1次炸药爆炸,约5分钟后又发生第2次爆炸。事故当班井下有60人作业,事故发生后,15人自行升井,45人被困井下。

  孝义市救护队、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救护大队和吕梁市矿山救护大队共10个小队134名救护队员陆续投入抢险,经抢险救援,有9名井下矿工获救,共找到遇难矿工遗体35具。

  事故共造成35人死亡、1人失踪、12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剖析

  直接原因:安信煤业公司井下违规存放大量炸药和雷管,1号火工品存放点存放的炸药因不通风、环境潮湿自燃,引起雷管和炸药爆炸;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及爆炸生成物又引起2号火工品存放点雷管和炸药爆炸。火工品燃烧、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及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井下作业人员大量伤亡。

  认真剖析还有:

  安信煤业公司井下火工品违规存放,管理和使用混乱。购回的火工品,违规直接运到井下越界区域三个火工品存放点,事故发生前,井下三个火工品存放点共有雷管9000多发、炸药约6000多公斤,其中1、2号存放点火工品全部爆炸;井下越界区域三个火工品存放点中,炸药和雷管混放,由三个工作班的带班长各自负责管理并直接发放给采煤工使用。

  非法越界盗采资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监管,构筑两处活动密闭以逃避监管检查,蓄意非法越界,盗采和破坏煤炭资源;事故发生时,井下非法越界生产区域的作业点多达28个,巷道布置混乱,以掘代采,采用机动三轮车运输,事故当班达40余台。

  以包代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劳动组织管理混乱。井下作业人数按规定不得超过29人,而事故当班井下多达60人;核定9万吨/年(日产量约300吨),事故前日产量达800吨左右。大多数采煤工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采煤工兼任放炮员自行放炮。

  政府有关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安信煤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不力,一些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如公安机关对安信煤业公司申购火工品批供把关不严,审批次数频繁,数量巨大,除满足生产需要外,井下还存放大量火工品,构成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安信煤业公司长期存在越界问题查处不力,致使其能够长期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对安信煤业公司长期存在的诸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监管不力; 2008年对该公司负责井下验收内容的部分验收人员未下井就在验收表上签字“合格”,同意其复工复产验收合格;派驻该矿的“三委派”人员及包矿包片人员玩忽职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安信煤业公司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未达到规定的“四个百分之百”问题督促落实不到位。

  三、专家点评

  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两个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基础管理工作。落实地方政府对煤矿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断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地方政府要采取措施提升监管水平,对失职渎职行为严肃查处。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监督企业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机械化水平,切实加强基础管理。

  加强对火工品供应、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制定并落实火工品治理整顿专项措施,严格火工品审批、使用和出入库领退制度,确保购买、存贮、使用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严厉打击超层越界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整顿采矿秩序,煤矿要定期上报采掘工程平面图,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方法和手段,加大对超层越界的打击力度。发现超层越界的,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给予从重处罚;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蓄意超层越界盗采国家资源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严防“三超”生产,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落实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以掘代采,非法承包、层层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劳动用工规定。严格按规定控制井下作业人数和采掘工作面个数,对超劳动定员的矿井要坚决压产减人。除带班人员和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需现场交接班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加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化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环节存在的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严禁多头作业,严禁农用三轮车下井,严禁违章放炮。对各类隐患,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全面整改完毕且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必须按照规定予以关闭;严格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在验收过程中不负责任、走过场,致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通过验收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