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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简阳市永兴火炮厂“6•29”爆炸事故分析

2007-12-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6年6月29日,四川省简阳市禾丰镇丙灵村永兴火炮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9人死亡,4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事故经过
  6月29日8时,家住丙灵、永兴村的100余名村民,先后来到禾丰镇永兴火炮厂开始一天的工作。这时,该厂厂长陈某已将生产出的火炮装车后准备运到禾丰镇出售,副厂长杨某考虑到厂里请人打灶,准备到碑垭去买肉。陈、杨离厂后,切引工龙某从材料库中领取了几把引线(每把1000根,长约1200㎜),走到靠公路方向第一个水泥工作台,在工作台上垫上木板,将引线放在上面用菜刀切成小把引线,装入小筐,放在插引工作台旁,由插引工领去插引。龙某一边与插引工王某聊天,一边捆扎剩下的引线。这时,王某用龙某的切引菜刀,在切引工作台上切了一令(每令500张)油蜡纸。龙某从王某手中拿过刚切完油蜡纸的菜刀和垫板,肩上搭着引线,在工棚插引区域来回走动,随意切引线。当龙某在工棚南段东端切引线时,发生引线燃烧,引起待插引火炮发生爆炸,随后又引起待编饼火炮爆炸。在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内,除陈某厂区北侧的工库房和东侧山坡上三幢工库房外,合计294~302.4公斤的火炮爆响剂的爆炸冲击波冲毁了该厂其它建、构筑物,将停放在厂区院内的方圆牌农用四轮车掀翻,34名工人当场死亡,5人在送医院途中死亡,49人受伤。

  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切引工龙某违反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关于“所用切钻工具,要求刃口锋利,使用时应擦油或交替使用”的规定,使用刚切过油蜡纸而又不锋利的菜刀在插引工中流动切引线,由引线燃烧引起半成品火炮爆炸,致使厂毁人亡。
  间接原因
  1、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兑药比例严重错误,装药量严重超标,且使用违禁药品。按照劳动部、国家计委、轻工业部、农业部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关于“单发装药量大于0.05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钾作爆响剂;单发装药量小于0.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钾作爆响剂的,其配方比例一般控制在20%,最高不得超过28.6%”的规定,而该厂生产的爆竹氯酸钾比例却高达55.6%,其装药量高达每发0.14克,是规定最高值的2.8倍。更为严重的是,违反了前述《办法》第24条中“禁止使用雄黄”的规定,在配方中加入了5.9%的雄黄。
  2、生产现场工序混乱。永兴火炮厂严重违反了《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关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工艺流程分设车间、固定工序和人员”的规定。该厂在迁址建厂竣工验收时,公安局等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了丙灵七社保管室(即现被炸厂房内)“只能搞编引、堆放火炮筒、成品仓库”等非危险工序。在两个月的停产整顿中,该厂不但没有解决生产工序混乱的问题,反而进行私下分组和扩大生产规模,将切引和大量的插引等危险工序与一般工序混设在没有任何墙体间隔的同一工棚内,进一步加剧了工序混乱的程度。
  3、缺失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环节。该厂施工前无设计图纸,仅在选址时画了个草图就施工。建成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和办理手续。尤其严重的是,永兴火炮厂新选厂址与公路仅一条0.8米水沟相隔,这次事故的爆炸冲击波及爆炸飞物导致一过路行人受轻伤,并使厂房外原有的一幢民房墙体震裂。
  4、安排未经培训人员上岗。该厂擅自恢复生产后,对经各种渠道介绍来的新工人仅简单强调一下不准带烟火、穿硬底鞋入厂等一般安全常识,就安排上岗生产。事故调查得知,全厂112人中,属恢复生产前就在厂工作的仅23人(包括厂长在内),其余均为6月23日重新开工后来厂上班的。而该厂的管理人员中也仅陈某经过正规培训,其他人员,包括副厂长杨某、厂管理人员和兑药、切引等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均未经过正规培训。

  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程序,经审查验收合格才能施工和投入生产。企业需要改变厂房功能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建报批。
  2、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有关部门应经常监督火炮厂的药物配方等情况,并把此项工作纳入管理范围。
  3、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企业对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认真执行烟花爆竹安全有关规定。企业应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关于单发装药量的规定和《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关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工艺流程分设车间、固定工序和人员”的规定。